承揽关系可以视同为公司员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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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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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承揽关系可以视同为公司员工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承揽关系可以视同为公司员工吗

一、承揽关系可以视同为公司员工吗

承担关系是属于合同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承揽人不能视同为公司员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关于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及认定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

雇佣关系的目的是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本身;

承揽关系的目的是工作成果。

2、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受到雇主的控制与监督;

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3、报酬的领取方式不同。

雇佣关系中一般是定期领取;

承揽关系中一般是一次性领取。

4、责任不同。

(1)工作中致他人损害时,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承担法律责任;

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

(2)工作中致自身受到损害时,雇佣关系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雇佣关系中,除了定作人存在过错之外,承揽人自行承担。

(二)由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极其难以分辨,结合相关学术和实务观点认为,从三个步骤进行分析认定。

第一步,看是否要求有工作成果。

若无则为雇佣关系,若有则再分别认定。

第二步,看是否具有监控、监督关系。

若无则为承揽关系,若有则再分别认定。

第三步,看是否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若是则为雇佣关系,若不是则为承揽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员工的认定

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的,而承担关系是属于合同关系,所以承担人或者定作人都不能认定为企业的员工,不适用劳动关系的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承揽关系可以视同为公司员工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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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会视同为公司员工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承揽关系会视同为公司员工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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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承揽合同的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这些问题事项在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别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虽然同为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承揽合同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始终地位平等,承揽方对工作安排拥有自主权,不受定作方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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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的认定,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承揽关系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二、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承揽关系的认定,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承揽关系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二、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这些问题事项在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别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虽然同为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承揽合同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始终地位平等,承揽方对工作安排拥有自主权,不受定作方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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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可以视同为公司员工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承揽关系可以视同为公司员工吗,关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及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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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这些问题事项在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别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虽然同为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承揽合同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始终地位平等,承揽方对工作安排拥有自主权,不受定作方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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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完成主要工作,这样的关系就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往往是经常以此为业的个体户或企业、事业单位。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本案中的C符合这一特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故而可成立雇佣关系,比如A将大棚建造工程交由经济实体D以自己的设备,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这种关系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是以自己的劳力向雇主提供服务的,受雇人通常为自然人,往往不提供设备,可带简易工具、技术和劳力,本案中的C不具备这些特征。此外,牛场的大棚因不属于建筑法的规范范畴,因而无须受托主体资质要求、技术和劳力。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劳务合同为基础的
承揽关系的法律问题,应该怎么判断承揽关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承揽关系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二、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加工承揽承揽合同与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这些问题事项在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别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虽然同为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承揽合同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始终地位平等,承揽方对工作安排拥有自主权,不受定作方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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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能够视同为公司员工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承揽关系能够视同为公司员工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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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承揽关系中工人受伤公司负几成责任,承揽合同承
[律师回复] 虽然他们之间并没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是其雇主。但一旦出现了你们明知李某无资质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发包人还是整个发包给他,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赔的一样也少不了、必要的营养费,但是不管是谁负责,对此也没什么好解释的、住宿费,但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个工人受伤的责任就完全由李某承担,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据此。但看你的描述,司法解释的条文说的太浅显了、误工费,那你们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让他做这工程,却仍然将工程交给他做的情形,我认为这件事以李某负全责收场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李某不存在欠缺资质等情况,那么、交通费。该解释
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而与你们无干系,我认为这起事故的责任应完全由李某承担,(也就是不存在该解释
第十一条
第二款所说情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你们是把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了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所以,与李某一起对那名工人的受伤负责,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护理费,所以李某依然要对其负责,因为对于那名工人而言,包括医疗费,一看就懂,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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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完成主要工作,这样的关系就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往往是经常以此为业的个体户或企业、事业单位。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本案中的C符合这一特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故而可成立雇佣关系,比如A将大棚建造工程交由经济实体D以自己的设备,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这种关系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是以自己的劳力向雇主提供服务的,受雇人通常为自然人,往往不提供设备,可带简易工具、技术和劳力,本案中的C不具备这些特征。此外,牛场的大棚因不属于建筑法的规范范畴,因而无须受托主体资质要求、技术和劳力。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劳务合同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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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可以视同为公司员工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承揽关系可以视同为公司员工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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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至关重要。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2、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结合同。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4、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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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可以视同为公司员工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承揽关系可以视同为公司员工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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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的认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承揽关系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二、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加工承揽留置权与加工承揽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加工承揽留置权在加工合同中的体现是指在要求加工过程中,如果要求加工的一方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在一些情况下,留置权也会被限制,这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下面就由为您详细解读。
一、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如何限制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该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鉴定、印刷、测绘等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义务。承揽人还负担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期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并移交定作物的义务。对于定作人而言,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或约定不明的,定作人应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部分交付的,承揽人部分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相应支付部分报酬。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保证承揽人实现其报酬请求权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其留置权要受到限制:

一,如果承揽人加工承揽的对象是不动产,承揽人就不得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动产;

二,在由承揽人提供加工材料的定作合同中,如果认为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实际上承揽人也无法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的动产;

三,如果双方在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承揽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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