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租赁的房子可以买卖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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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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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已经租赁的房子可以买卖吗?答案是可以。不过也有前提条件,即权属无争议、合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均可以进行买卖交易,不受房屋是否出租的限制。不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已经租赁的房子可以买卖吗

一、已经租赁的房子可以买卖吗

权属无争议、合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均可以进行买卖交易,不受房屋是否出租的限制。但是要特别注意两点: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没有依法履行该义务,承租人可以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或赔偿损失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以卖房为由要求承租人搬走,承租人仍可在租房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正常使用该房屋。当然如果之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否则出租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买卖不破租赁要满足什么条件

“买卖不破租赁”应当满足以下4个条件:

1、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时,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即合法承租在先,所有权变更在后。

2、租赁物已经交付给承租人使用。

3、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

4、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发生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

但是也有例外:

1、租赁物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租赁物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把房子卖了,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租赁合同中有一个法律制度叫“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有效,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是该租赁物所有权人或享有其他物权的人也不例外。

在实务中,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一般有四个:1、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3、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即出租人在租赁期间;4、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具备这四个条件的,即使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仍然能够对抗该买受人。这里所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后,其设定在该租赁物上的租赁合同仍然存在,在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要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如果出租人没有将所有权变动的事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效力及于受让人。

房屋即使在租赁期间,对于房屋的归属也是明确的。不会因为承租人长期租赁房屋,与房屋产生了一定的感情,就能变动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仍是可以基于自身的情况,选择将出租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对于已经租赁的房子可以买卖吗,我们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要是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可以点击页面上的按钮来直接向律图网的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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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对善意物权人和债权人的有效保护。然而,从我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却可以看出某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条件的端倪。比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者在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问题上采取的是折中主义的立场,既没有完全肯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没有确立登记对抗原则,而是将二者综合起来,采取了登记备案的做法。其立法初衷是希望既可以能够通过登记备案让租赁合同达到公示的目的,又可以以此保障承租人的权利。
第一种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应该是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必须进行登记。因为根据民法原理,物权的变动必须符合公示原则,也就是应该以可被外部所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利具有公信力,具有对抗的效力。租赁权作为一种物权化了债权,必须经过登记公示才能具有公信力,才能对抗
第三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经过登记后,承租权具有对抗效力,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种情形,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了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时,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呢本来,按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不能约束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涉他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就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从本质上讲,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条款也属于涉他合同,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可以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设定“在该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后,该租赁合同在买受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后,如果买受人还继续向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购买该租赁物,那么,可以视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已经默认了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条款的效力,因为他已经预见到这样的后果却还愿意买受租赁物,说明他对租赁物已经出租且未到期这一事实持无所谓的态度,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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