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地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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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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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地方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地方有哪些

一、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不同的地方有哪些

1、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另一方是劳动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3、未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未与其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试用期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聘用合同的试用期可以为12个月。

5、用人单位存在处罚权上的不同。

在劳动合同主体上,双方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一方无分处分另一方。在聘用合同主体关系上,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聘用人员错误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6、解除合同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在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在事业单位的规定中没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

7、合同期满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同。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没有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8、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事业单位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外,还有分不同类型,则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学校归教育部门管理,医院归卫生健康部门管理,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虽然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但是,我认为,此条争议较大,在未对此条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不宜对事业单位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扩大性的解释。

二、我国的用人单位的类型

(1)在中国境内的依法棱准登记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混合型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请帮手,带学徒。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如学校、医院、出版社等。其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地方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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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地方有哪些?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地方有: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按合同期限特点分类不尽相同;保障性合同签订条件不尽相同;违约责任规定不尽相同;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尽相同;解除合同获得补偿的标准不尽相同;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尽相同;二者的用工管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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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科举与企业招聘
[律师回复] 本文从人员选择渠道、人员选择方式、人员选择内容和人员选择的后续工作来展现现代企业人员招聘。
一、人员选择渠道
科举是一项全国性的人才选择活动。各朝在人员选择的方式不尽相同,原则上人员选择的范围涵盖了全国所有男人。当然,不同朝代对一些人也做了限制,一般来说女人、在职人员、商人、本人犯罪或几代内的直系亲属犯罪较大的、出家人、外国人等是不允许参加科举的。科举的选择渠道代表了国家人才观,也是国家政治审查标准的体现。
企业主要是内部选择和外部招聘,外部招聘又包括社会招聘、校园招聘、定向招聘等。选择人员的标准根据每个岗位具体要求略有不同。与科举相比,可选择渠道和人员范围很小。
科举一般三年一次,每次应试者络绎不绝,所以科举期间国家从来不担心无人入围的问题。历史上少有的几次例外中,有一次是明刚立国时,朱元璋拟通过科举选官,但科举上榜人员过分年轻化,可担重任者太少,所以朱元璋停了10年科举,等读书人都长大了一点,再开科举。相对比言,企业招聘中,能通过第一轮简历筛选的人就少得可怜了。
二、人员选择方式
科举重笔试,但历朝对应试者的外貌、谈吐也都有一些要求。总之就是人不要长得太不顺眼、行为做事不要过于粗俗、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要有好的卫生习惯等等。科举的笔试也不单单是写一篇文章,科举考试的内容包括了理论、历史、法律法规、时事、数学、体育等多个项目。是一个全面测评。而且科举考试分三个阶段,每次题目和侧重各有不同,所以说科举上榜者学通古今是不为过的。当然,科举最重要的一门考试就是写一篇议论文,举子们拉开成绩差距也往往就是靠这篇议论文。能够参加会试和殿试的举子们,文章一般是由皇上或皇上身边的人直接出题,所以这篇文章能得高分的人,政治上应该与朝廷比较接近。
现代企业人员选择一般包括简历筛选、笔记、面试三个过程。简历筛选重在对人员从业经验、业绩、基本素质等情况的选择、笔试重在对人员基******力、阅读、分析和文字能力的考察,面试重在对人员应变能力、逻辑思考等能力考察。与科举不同,企业面试时的题目极少由老板出题。
三、人员选择内容
科举考试唐时包括常科、制式和武科三部分,其中仅常科就包含秀才、明经、俊士、明法、明宗、明算、一史、二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童子等内容。此时的科举考察内容包括了阅读、写作、文化水平、对国家历史、法制、法规水平和体育等。即包括了现在高中课程中的语文、数学、历史、地理、政治、体育等内容,还包括了大学课程中的法律等内容。之后朝代各有不同,但大意如此。
企业选择人才根据人员不同,也会有实际操作、问题分析、无领导小组面试、情景面试等等。具体内容主要围绕当前工作内容展开。相对于科举的人才招募方式,企业招聘更加突出专业性。
四、人员选择的后续工作
科举上榜只是进入了国家人才库,除国家新成立或刚从动荡中恢复,科举上榜人员能否真正当上官,就要看岗位是否有空缺,是否有关系以及是否有运气了。不过凡进入人才库的人员是可以领一定薪酬的。而且科举上榜也代表上榜者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自然也有了赚一些外块的机会,比如帮人写个赋、写个对联、画个画收点润笔什么的,所以生活基本就不用愁了。
企业招聘合格人员一般是直接上岗的,而且一般会有一个试用期。这也是给了甲乙双方一个反悔的机会。
与本文相关内容:《科举历史》、《科举制度对企业人才选拔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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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地方有哪些
1、法律依据不同。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3、未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同。4、试用期期限不同。5、用人单位存在处罚权上的不同。6、解除合同要求不同。7、合同期满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同。8、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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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聘用协议与聘用合同有啥区别?聘用协议受法律保护么?
[律师回复]
1、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编制管理。目前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2)经费管理。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等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
(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的工资主要由企业自主决定。
3、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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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地方有什么
1、法律依据不同。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3、未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同。4、试用期期限不同。5、用人单位存在处罚权上的不同。6、解除合同要求不同。7、合同期满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同。8、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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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没与返聘人员签合同,解聘后怎维权
[律师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对上述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点作出补充,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扩展资料: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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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地方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地方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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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在聘用期间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书聘用者与被聘用者,假如聘用的时间为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10月31日,也一直未向劳动者购买社保,请问公司违反了劳动法了吗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5年6月6日至2015年10月31日)、补缴社保,并可以以公司未缴社保、不与您签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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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与解聘是一个意思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解聘和辞退有什么区别? 1、处理方式不一样。解聘的方式是正式,而辞退的程序相比较而言就要简单。 2、结果不同。解聘可能是因为员工不思进取等,而辞退更多的是因为员工有的行为出现。 二、解聘的步骤 1、调查工作业绩。首先要查出来的是员工有什么样的失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失误,看能否在企业内部调动,让员工更好地发挥技能。如果无法进行内部调动,只好终结雇佣关系。 2、用书面材料说明解雇员工的原因。保留书面警告的副本和记录该员工业绩不良所造成的影响,包括事件日期和详情。 3、制定终止雇佣关系的条件。按照规定可以给予补偿。 4、最好让对方在合同终止那天离开办公室。这可以减少蓄意破坏的可能性,降低对其他员工的负面影响。 5、准备好进行解雇会谈。整理好需要的文件。准备一下应如何进行会谈。会谈持续的时间不要超过15分钟。 6、在的会议室中进行会谈。最好找个同事作为见证人,支持自己的观点,这将会有所帮助。 7、尊重对方。简要解释解雇的原因,说明这是一个无可挽回的决定。 8、解释有关解雇的财务安排。将最后的薪金准备好,交给员工。可能的话,为员工准备一封介绍信。 9、收回该员工使用的企业的财物。将员工的私人东西物归原主。 三、辞退的条件 根据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辞退不当造成的后果 1、员工辞退处理不当会直接激化被辞退人员与企业的矛盾,被辞退人同会在在公司和业内传播对原公司的不满,影响企业的美誉度。数据统计显示,强烈的不满至少会传达给25个人,而间接传播不可估量。如果被辞退人员从事宣传、营销等与媒体保持密切关系的工作,不良传播会进一步扩大。不良口碑传播会影响企业招聘新人、影响内部团结。如果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会直接导致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管理者跳槽到竞争公司或者促使他创办类似公司,无形中为自己增加了一个“铁杆对手”。 2、辞退不当另一个重要的负面后果往往被管理者疏忽——内部影响。辞退不当会让在职员工感到不安全,担心自己是否也会落到像被辞退者那样的下场。其他员工很容易把别人的遭遇,往自己身上套,进而推测管理者的处事方法和能力,对管理者和公司产生不信任感受,影响公司的凝聚力。许多管理者在辞退普通员工时比较随意,其实杀鸡往往猴会看,因此辞退普通员工也不能丝毫马虎。
应聘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聘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
应聘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以下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应聘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应聘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应聘合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应聘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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