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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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怎么处理?此时,劳动者既可以向第三人追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的享受本身并不冲突,均是可以主张的。
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怎么处理

一、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怎么处理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劳动者既可以向第三人追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工伤待遇的享受本身并不冲突。

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若造成受害人工伤的,应当对受害人按照实际损失作出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事赔偿和工伤赔付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民事赔偿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工伤赔付属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在所有赔偿项目中,医疗费用属于因工伤发生的治疗费用,不能获得双份赔偿。至于医疗费用外的其它赔偿项目,工伤职工可以同时向第三人和社保机构主张。《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第三人造成的工伤,除了医疗费用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赔付是否必须以民事追偿为前提?

除医疗费用外的其它项目,因可以分别向第三人和社保机构主张,故主张民事赔偿和工伤赔付没有先后顺序;关于医疗费用,据律师在司法实践中了解到,有的地方社保机构,要求职工必须先向第三人主张,在法院对第三人未能执行到位后出具终本裁定,然后再由社保部门赔付;有的地方社保机构则允许职工直接向社保局主张报销医疗费用,但是,需要职工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向第三人主张医疗费用的权利转让给社保局,职工本人不得再向第三人主张医疗费用。

综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可以通过民事赔偿和工伤赔付两条路径解决;除了医疗费用,民事赔偿的项目和工伤赔付的项目不冲突,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医疗费用亦可以直接向社保机构主张,无需先行起诉第三人。如果大家对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怎么处理还有其他疑问,不妨直接通过页面咨询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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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可兼获民事赔偿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除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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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因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伤,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应当向第三方主张民事赔偿,但不是工伤赔偿之外的部分。
职工因为第三方侵权造成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民事赔偿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医疗内容,由肇事者赔偿,工伤保险不予赔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号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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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第三人拒绝支付医疗费。社保局也不报销。怎么办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见,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受伤职工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二者由于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一样。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则可以。前者不适用混合过错,后者则适用过错相抵。由于存在以上区别,对于两者如何适用,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其选择权,即劳动者可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但是不得向双方同时主张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劳动者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主张权利,并同时得到用人单位和侵权人给予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和赔偿。但是对于已经获得赔偿的项目再重复要求的,如已经获得的医疗费等,不予支持。
第三方因为工伤造成伤残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应当向第三方主张民事赔偿,但不是工伤赔偿之外的部分。
职工因为第三方侵权造成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民事赔偿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医疗内容,由肇事者赔偿,工伤保险不予赔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号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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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至于赔偿问题,有以下三项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条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所以,基于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第三者,故不能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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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中的人力三轮车不走非机动车道而走机动车道,并存在违章行为,引起险情,所以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根据该规定,人力三轮车未按规定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存在违章行为。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在这起三方事故中,刘某和人力三轮车都存在违章行为,应各自承担一定责任。王某不存在违章行为,不承担责任。但由于事故发生后,刘某未及时将人力三轮车留在事发现场,导致其离开后无法找寻,也就无法追究其责任。故本次事故应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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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因第三者造成的离婚怎么处理,离婚能追究第三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因第三者造成的离婚怎么处理  第三者介入是一种反婚姻道德、妨害婚姻家庭的Υ法行为,往往导致合法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离婚。对于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有的虽属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不和,但如果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采取积极措施,断绝有过错一方与第三者的联系,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其不正当的离婚要求是错误的,尽量调解和好;也可以驳回,给进一步进行调解工作创造条件,以观后效;对调解不成,可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效的,应认真仔细地做好无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争取调解离婚,但不能强迫。调解和好、离婚都不成,那除应在庭上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对有过错一方及第三者给予行政处分,待处理后再行判决离婚,同时依法支持、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并给予尽量的照顾。  
二、离婚能追究第三者责任吗  
首先,婚外情往往违反义务的夫妻双方对彼此的忠实义务,因此违反的往往也是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刑事法律责任。只有才情节或是后果严重的时候才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产生婚外恋行为的原因是不同的,具体案情也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责任。例如有的是被胁迫欺骗而结婚的、有的是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结婚的、也有的是彼此的感情本身就不好而导致婚外情。  总之,案情的不同追究责任时就要予以考虑,不能一概而论,这就要靠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自由的裁量。接下来我们就要来讨论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一般是对有过错一方应当追究责任。对于插足别人婚姻的人根据过错程度,应给与批评教育。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下,调解离婚无效的就要判决离婚。  一般来讲是不追究婚外情者的法律责任的,然而当第三者侵害对方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后者可能是受害一方最重视的。受害的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有证据证明还涉及到第三者侵犯到自己的财产权的时候,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可见,法律上不是一向追究第三者的责任的,因为有很多情况系啊第三者也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才涉足到了对方的婚姻当中,也是受害者、也可能是原夫妻双方确实感情已经无法维持的情况下所产生。法律一般是先追究服务当中过错方的责任。在第三者对受害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且有充分的证据是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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