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三、贪污罪的量刑依据是怎样的?
1、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4、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处没收财产。
四、挪用公款罪的量刑依据是怎样的?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五、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贪污罪定罪: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挪用公款贪污罪的起诉主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过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所以公安机关没有侦查权,一般都是由监察机关调查的。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