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罪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行为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行为内容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有出售行为和提供行为。在分析两者之前,首先应当明确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1、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2、出售行为
“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出售是一种有偿转让行为,行为人具有明确的获利目的,在获利意图支配下,获利较少或者还没有来得及获利的,不影响出售的认定”。
(三)责任形式
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即行为人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故意进行侵害行为,但是行为人侵害个人信息的目的各不相同,有仅供自己使用的,有为了进行商业推销的,也有为了用于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偶尔开拆他人一次邮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轻微的行为,不宜作犯罪处理。这里所谓的情节严重,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通常是指以下情形: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
本罪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相同,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也近似。但是,两者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有明显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邮电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虽然也可以是利用职务便利开拆或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的邮电工作人员,通常主要是邮电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公民。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电报或其他邮递物资;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信件。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目前就该问题尚无立法或司法上的解释,从学理解释的角度来看,目前基本达成的共识是: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出售、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多、获利数额较大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四)本罪的处罚适用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有出售行为和提供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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