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有哪些方式可以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提出辞职,需解除劳动合同:
(1)直属主管于正式收到『员工辞职通知书』后,注明对该员工辞职的批复(包括同意离职的日期等)。并联同人力资源部安排与该员工面谈了解情况及员工对公司的意见。
(2)由人力资源部安排辞职员工办理辞职手续。
(3)由人力资源部到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且终止保险事项。
(二)公司提出辞退员工,需解除劳动合同:
(1)辞退员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解除劳资关系之最终及迫不得已之措施,若员工的违规行为经两次警告,或其工作能力及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者,公司变更其工作岗位及职级而该员工不同意接受时,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2)员工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公司认为严重者可实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发给补偿金,并根据实际情况追讨其对公司或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需要履行告知义务,期限30天交;用人单位也可以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方式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前者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者需要按照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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