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一般什么情况下没收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9-0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一般只有诈骗、贩毒、金融犯罪、贪污受贿,而且罪行严重,恶劣的才会没收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如果依旧不知道判刑后一般什么情况下没收财产,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判刑后一般什么情况下没收财产?

一、判刑后一般什么情况下没收财产?

1、一般只有诈骗、贩毒、金融犯罪贪污受贿,而且罪行严重,恶劣的才会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如果被法院判处没收财产的,罪犯的财产会被没收。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二、没收财产会牵连家属吗?

1、没收财产不会牵连家属。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没收财产不同于罚金,也不同于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罚金是较轻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没收财产是较重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重的犯罪。罚金是让犯罪分子缴纳一定的金钱;没收财产剥夺的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没收财产是刑罚方法,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犯罪物品不是刑罚方法。任何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三、可以用没收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吗?

1、不一定可以用没收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2、罚金刑先于没收财产刑执行:

(1)一方面,在被执行人现有财产范围内,尽可能全面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问题,以利于今后对被执行人的改造和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2)另一方面,避免财产刑执行过于严苛,使被执行人在被没收财产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还要承担随时追缴罚金的刑罚负担。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之后,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则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标的实际已不存在。

对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论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都应当对没收的财产名称、数量等在判决中写明,不能笼统地写判决没收被告人财产一部分或者全部。如果对判刑后一般什么情况下没收财产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8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判刑后一般什么情况下没收财产?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1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0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3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5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1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8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4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8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7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3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2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6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4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4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7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一般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可以增加收养关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防、减少纠纷,所以收养法对于登记成立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国对于收养行为均采取登记成立的原则。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一个朋友现在因为和她老公感情出现了问题,现在想要离婚。他们的财产都在一起,想要问一下家庭财家庭财产分割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我现在想要办理房产继承,但是我对财产继承如何办理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①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朝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②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有遗嘱应出示原房屋权属人应有的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声明。
  
③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④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邓金申请书》并递交上述材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⑤规定需递交的其他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者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保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房屋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①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②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③户口簿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④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暂不予采纳)
  
⑤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⑦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我现在想要复婚,但是我对复婚的财产怎么算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复婚后产财怎样算呢?
[律师回复] 当事双方根据离婚协议分得的财产,复婚后都是婚前个人财产了。
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复婚时仍有效,离婚协议约定的归你的财产,复婚时就是当事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相关知识:
离婚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 ;
一、离婚协议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扫黑什么情况下没收财产?
​公安机关在扫除黑恶势力犯罪时,对于涉黑犯罪分子的财产,是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追缴的,而对于个人合法的财产,是不会进行没收的,没收财产是有一定范围的,只能是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没收的财产可以是全部,也可以只没收一部分,要依据法院的判决而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现在想要继承我家老人留下的财产,但是我对继承流程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继承财产流程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财产继承内容: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新婚姻法财产继承中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你好,朋友这段时间在弄离婚的事情,想要了解一下一般情况下,离婚前财产如何分割呢?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
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
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
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8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扫黑什么情况下没收财产
对于个人合法的财产,是不会进行没收的,没收财产是有一定范围的,只能是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没收的财产可以是全部,也可以只没收一部分,要依据法院的判决而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现在想要复婚,不知道共同财产怎么约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复婚如何约定共同财产呢?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离婚之后财产的划分就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在复婚时未对财产做约定的,不算共同财产。
  复婚仅是曾经是夫妻关系的人再次结婚,并不因结婚对象的不同,使婚前个人的财产在未经约定的情况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复婚而影响婚前财产的归属。如果离婚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未予清偿的,在复婚后可追及离婚期间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个人债务,而非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复婚当事人在复婚前已不存在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进行了分割,其离婚状态下各自所有的财产,复婚后应仍为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原则精神,表现为一种法定权属。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复婚对婚姻当事人的规定并无特别之处,其登记程序适用结婚登记程序。亦即在法律上仍为结婚。因此,“婚前个人财产”之“婚前”概念,与“复婚前”概念逻辑涵义一致。适用最高法院“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规定。原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约定和经法律文书确定依法进行了处分,具有法律效力。复婚后如果变更其权属,则无依据。所以,在复婚后,如果复婚当事人对原共同财产无新的约定或者无新的有力证据,则应依离婚时的处分,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88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2024一般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1、收养行为有违反《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并不具有实施收养行为的对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进行收养的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的。本身收养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违背公序良俗的。2、存在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8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一般情况下财务借条谁保管?
财务借条一般由公司财务部门来保管,一般企业都印有自制的借款单据,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你好,朋友离婚了,现在在分割财产,想要咨询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机一般是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双方离婚后,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又要求进行财产分割,这类案件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问题因分割财产的原因不同而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88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一个朋友现在准备和她老公离婚,现在不想分割财产。想要问一下离婚一定涉及到财产分割吗?
[律师回复]
1、如果要离婚的话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是平均分割。根据生产,还有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在分割的时候也可以有所差别。如果是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如果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的时候各归管理,归使用方所有。如果相差比较多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外一方。
3、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按照习俗付给女方彩礼,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时的财产应该给另外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该给予另一方入伙财产的一半。
5、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养殖,或者种植业等,离婚的时候应该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或者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考虑,给予合理的分割和折价处理。
6、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了修补,或者装修,或者原拆原建,在离婚的时候没有变更产权的,增殖的那部份应该属于另一方所得,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如果是借婚姻关系来取得的财物,在离婚的时候,如果结婚的时间不长,或者因为索要对方的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应该酌情返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判刑后一般什么情况下没收财产?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