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有几种类型,适用条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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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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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缓刑有几种类型,适用条件是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缓刑有几种类型,适用条件是哪些?

关于缓刑有几种类型,适用条件是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缓刑有几种类型,适用条件是哪些

(一)缓刑的类型

1、根据可以宣告缓刑的刑种的不同,可以将缓刑分为自由刑缓刑、罚金刑缓刑和附加刑缓刑。

2、根据暂缓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缓刑分为缓宣告的缓刑和缓执行的缓刑。其中,缓宣告的缓刑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在对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已经作出裁量后再暂缓宣告刑罚,另一种是还没有对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作出裁量便暂缓宣告刑罚;

3、根据缓刑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将缓刑分为导致原判决丧失效力的缓刑和导致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缓刑。

4、根据在缓刑考察期间对被缓刑人是否设置考察事项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普通缓刑、附考验期的缓刑和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

(二)适用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考验期有哪几种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因此,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缓刑作出四种不同的分类方式,而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依法大幅度减轻处罚后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对于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缓刑有几种类型,适用条件是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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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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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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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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