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6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根据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可以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相加。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征收浙江省农村的土地,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拆迁农村地区的房屋,补偿方式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

(1)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2)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提供安置房方式补偿的,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或者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谁制定?

1、省人民政府分类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最低补偿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具体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2、征地补偿金,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支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需要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吗?

1、需要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1)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腾退期限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腾退期限,不得早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时间。

农村地区的土地依旧是有可能会被征收的,若征收的是浙江农村地区的土地,在实施征地行为之前,就需要制定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2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8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4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4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2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4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5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7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1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5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0****25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8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3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1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6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4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0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浙江省农村征收土地政策有哪些?
1、调整征地补偿标准。2、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3、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4、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5、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六、加强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浙江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浙江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需要根据被征收的土地的类型来确定,如果是征收耕地的,那么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在五点三万元至十五万元之间,如果是征收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那么平均每亩补偿的标准2.1万元。具体的征地的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8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浙江省农村房屋买卖是否合法?
合法,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我姐姐嫁到了浙江,现在他们家要准备被拆迁了,我想咨询一下浙江省农村征地补偿怎么样,有什么法律规定没有。
[律师回复] 浙江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结合本条例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土地、房屋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当地同类商品房的上一年度平均价格为依据,按照不同地段、不同使用性质分别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施行。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货币补偿标准价确定前,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具体拆迁项目的货币补偿,按照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标准价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金额,按照经依法核准的货币补偿标准价,减原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扣,加装饰装修费用计算。
  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按照当地实际价值结合折旧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且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同地段、同使用性质商品房价格,结合原房屋装饰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根据城市规划配套要求,确需重建的,拆迁人应当予以重建。
  第二十六条 拆除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除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被拆除房屋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补偿。
  私人房屋拆迁后,其庭院内的树木给予适当补偿。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18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10w+浏览
我在这里就是想问一下,你们可以提供一些有关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问题哦的解决办法吗?最好快点一点,我急用
[律师回复] 省人民政府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并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征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下统称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土地量、区位、地类、产值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平衡等因素。
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应当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构成,包括下列部分: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及其增值收入;
(二)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中安排的不低于三方出资总额30%的资金及其增值收入;
(三)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及其增值收入。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出资低于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其差额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收入中提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将征地补偿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敛预算。
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
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征地补偿费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核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用款计划后,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18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8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是什么?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