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拐卖妇女怎么判刑?
拐卖妇女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的判刑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有哪些?
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儿童。
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2、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犯罪。
所以,如果行为得到了妇女的具体承诺,就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不应以犯罪论处。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
3、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明知他人系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或者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从一重罪处罚。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包括犯罪目的不同、客观方面不同等。
1、犯罪目的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是以出卖为目的,其在于通过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的买卖获取差额、赚取利润;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目的是与被收买者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他稳定的家庭关系。
2、客观方面不同
(1)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和中转这六种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仅有收买这一种行为。“拐卖”与“收买”在实际生活中还是比较好区分的,主要从二者最本质的特征出发,即鉴别二者之犯罪目的的不同。
(2)虽然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中,也存在着收买这一行为,但是此收买非彼收买,拐卖行为中的收买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卖,通过出卖受害人已获得利润,收买行为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步骤。而在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该收买行为的终极目的并非是为了出卖,其往往是通过收买行为而与被收买者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他稳定的家庭关系。所有的犯罪目的必然会通过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明确地依据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来推敲其犯罪意图,结合具体情形,考虑相关因素,进而判处正确的刑罚。
任何人都不得因为想要牟利,或是是想要报复他人,就实施拐卖妇女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拐卖妇女罪等的罪名。若是对拐卖妇女怎么判刑有哪些存在其他的相关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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