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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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如何处理?

一、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如何处理?

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确认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一)、协议原则

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二)、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二、无效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既不享有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生的权利,如扶养费请求权,配偶遗产继承权等;也不承担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生的义务,如相互扶养的义务等。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无效婚姻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一开始就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而且当事人不具有任何的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不能够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是应该按照同居财产来进行处理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财产问题。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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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这一趋势主要是基于对婚姻事实性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将大多数违法婚姻纳入无效婚姻的范围,作自始无效处理,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这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而《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还包括欺骗婚、误解婚、虚假婚等,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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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无效婚姻不能上诉判决错误怎么办,我朋友实在是不想和他现在的老公一起生活下去了,两个人观念不和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四)未到法定年龄的……”本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本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条第二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上述规定说明,宣告婚姻无效得到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提起来自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公民的申请,不像普通民事案件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它不是解决某种民事权益争议,而是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婚姻事实的有无。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不是采用两审终审的普通程序,而是采取一审终审的特殊程序。此种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人员不得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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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这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而《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还包括欺骗婚、误解婚、虚假婚等,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
简述无效婚姻及婚姻无效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述无效婚姻及婚姻无效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婚姻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其无效事由有四: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无效婚姻。
故《婚姻法解释
(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无效婚姻的补正
《婚姻法解释
(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规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例如: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有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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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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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听我朋友说,他有个亲戚才18岁,说现在结婚了,但是现在对方要以婚姻无效起诉书,起诉这段婚姻无效,这个是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其用意可以概括地解释为如下三方面:
(一)处理违法结婚的必要手段。违法结婚问题,在我国任何时期都存在。虽然1950年婚姻法以来,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对要求结婚的当事人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与把关,但是由于从事结婚登记工作的人员有限、水平所限,有的当事人有意向登记机关隐瞒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欺骗登记机关获得结婚的现象仍存在,更有相当多人的结婚根本没有去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也就没有人对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核与把关,因此,违法结婚的情况一直存在,而且相当严重。对这些当事人,采用批评教育、罚款的办法不足奏效。如果不对违法结婚加以处理,或者允许其像合法婚姻似地存在,则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就可能无法落到实处,甚至可能成为“纸上谈话”。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和地区解决违
法结婚,都是采用婚姻无效制度专门用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通过无效婚姻制度,追究违法结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宣布其婚姻无效。
(二)保护合法婚姻的需要。如前所述,如果允许违法缔结的婚姻继续存在,它对合法婚姻就构成一定威胁。不论是否遵守法律,当事人想怎么结婚就怎么结婚,岂不极大地损害了依法结婚成立婚姻的当事人的利益?
(三)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婚姻是当事人一辈子的重大事件,与什么样的人结婚,关系到当事人所有利益。任何一方当事人希望自己的婚姻权利和利益得以实现并得到法律保护,其前提在于婚姻是依法成立的。如果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则当事人所期待的利益极可能无法实现,即使短期内实现了,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当事人作为居民,能力有限,有时难以完全把握另一方的情况,该方虽是符合结婚条件结婚的,但另一方却有意隐瞒了不符合结婚条件情况,这样缔结的婚姻对另一方的利益就是一种损害。因此,国家设立无效婚姻,有助于帮助上当受骗结婚的当事人摆脱困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结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除了被当事人利益考虑外,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法律作为社会道德最低限度要求体现,表达了国家和社会对婚姻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这种规定是为社会整体利益着想的设计和要求,不允许居民个人随意破坏。因此,无论是从维护结婚条件制度的权威,还是从国家维护社会公认道德标准和善良风俗出发,或者从追求较大素质的民族后代出发,都必须对违法结婚的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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