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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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属于共同犯罪,而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返祖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依旧不知道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吗,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吗?

一、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吗?

1、单位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行为主观故意的,且相互配合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2、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

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

(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

(3)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范围内,或者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单位只对其在业务范围内或与业务相关的活动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二、为单位利益犯罪构成单位犯罪吗?

1、为单位利益犯罪不一定构成单位犯罪。还需要满足主体要求,体现单位意志。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2、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单位成员之间是按照单位的统一要求和一定秩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共同形成单位整体的。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从形式上说,这种整体意志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形成的;从法律上说,这种整体意志就是单位整体的罪过。单位整体意志形成后,便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包括哪些人?

单位犯罪责任人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首先是在单位中掌握实际领导权限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其次,必须是和单位犯罪有着直接关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是单位的有关领导,就谈不上是主管人员;如果和单位犯罪没有直接关系,就谈不上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2)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是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四是单位的部门负责人。

(3)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人员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上述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者组织、指挥、决策作用,且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主体,对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构成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一是必须是单位内部人员。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单位内部某些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如财会人员、供销人员等;

(2)二是必须亲自实施了具体的单位犯罪行为。一般表现为根据单位领导的指示和意图,以完成本职工作的形式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

(3)三是对自己所实施的单位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如果对自己的行为不知是犯罪,由于缺乏主观罪过,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4)四是在单位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员。如果只是依其职责消极地执行了本单位领导的决策,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则不应以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都不应以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两种,单位涉嫌犯罪的,单位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罚金。根据规定,单位不属于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如果对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吗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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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答案是否定的,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共同犯罪指的就是两个以上共同存在相关的故意的犯罪,但是单位犯罪指的就是说公司企业谋权利一些,经过负责人决定之后所实施的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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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共同犯罪的预谋如何构成共同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事前预谋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行为 我们知道,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的相互沟通”, ①共同行为成立的基础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熂垂材倍?未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谋拦路抢劫?煹皆级ǖ耐砩?10点,甲按时到两人约定的地方抢劫,但乙却因故未去,结果仅甲一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其乙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乙只有共同犯罪故意而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既然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当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应将共谋行为即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共谋行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先前的共谋行为对后来的实行行为的发生显然是有影响的,对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有原动力的。共谋后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亲手实行犯罪,但其先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摆脱与后面实行行为的关系,更不能摆脱与最终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共谋而未实行的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即使共谋而未实行者是自动放弃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共同犯罪的成员。只是由于他没有参加实行行为,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既参加了共谋又实行了犯罪的行为人要轻,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但决不能认为共谋而未实行者只应对预备行为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共同实行行为,而且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为共同预备行为,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亦可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 ②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的内涵 所谓共同故意关联性,是指共同行为人之间主观上的相互沟通,相互认同。它要求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或要达到的目的有意图联络,相互联系,即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表达,意思明确,意向联通。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①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 ②。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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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责
[律师回复]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二、共同犯罪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的,可以构成乙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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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的共犯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代购毒品的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是一个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其焦点即代购者有无牟利目的。代购者收受300元毒资和50元路费,在100米外购得市价300元的毒品交还托购者——人们一般不认为代购者构成犯罪。如果代购者收受300元毒资和700元路费,在100米外购得市价300元的毒品交还托购者——人们会觉得存在牟利的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代购者、托购者均称代购者只收受1000元路费,在100米外倒贴300元购得市价300元的毒品,无偿赠送给托购者——人们会觉得这种荒谬的辩解不足采信。若由代购者先垫资或者赊购,对代购者的行为定性会争议更大。那么,毒资与路费的关系如何路费应低于毒资多大比例才是正常的“路费”,高于这个比例就存在牟利目的呢这大概是无解的。换一个角度,认为代购者在帮助托购者买入毒品时也帮助毒贩卖出了毒品——即使代购者是托购者的朋友且与毒贩素不相识,也未尝不可。代购者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代购者受托购者指使,托购者确定毒品的种类、数量及价格,行动的时间、路线、联系方式等,代购者只起接头、跑腿的作用;另一类是代购者掌握了相应渠道,托购者(通常是吸毒者)有求于他。无论代购者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其对促成毒品交易均起了牵线搭桥的作用,不可低估。立法或司法解释宜规定:帮助他人出售或者购买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罚。
不构成共犯的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构成共犯处理的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 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罪的共犯。 (4)同时犯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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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否构成共犯的问题
单位犯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等机构实施的、违反法律并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这种犯罪会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单位之间或单位与个人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实施了行为,可能会构成共犯。比如,两个单位一起走私,就都被视为走私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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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能构成共同犯罪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单位和个人能构成共同犯罪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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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未实行,不构成共同犯罪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日本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共同正犯分为实行共同正犯和共谋共同正犯。实行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亲自参与实行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包括参与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正犯(如参与实行罪的杀害行为、罪的强制行为或奸淫行为)和参与实行构成要件以外行为的共同正犯(如实施为杀害实行行为者现场把风、为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者接应的行为);共谋共同正犯是指行为人并未亲自参与实行犯罪行为的共同正犯。但实际上,“共谋”一词无非是“意思联络”之意,不论何种共同正犯,都不可能不是“共谋”的。共同正犯之成立除具有共同行为之实施外,尚须各个正犯间之共谋合意,无论实行之共同正犯,抑或共谋之共同正犯,均须具共谋之主观要件,始能成立共同正犯。故严格言之,实行之共犯亦为一种“共谋”之共同正犯。从我国刑法理论来看,仅有共谋而未有实行行为者,与实施实行行为者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那么,共谋而未实行者是否可以成立实行犯的共犯呢例如,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相约翌晨到丙家共同下手将丙杀死,甲如期到丙家,而乙未去,甲一人便将丙杀死。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犯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甲、乙虽然都有杀丙的故意,但二人缺乏共同的行为,因而甲、乙二人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甲单独构成既遂罪,乙参与了密谋,只应对的预备行为负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谋是共同犯罪行为,参与共谋即使未实行也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而犯罪的预备和犯罪的实行是两个紧密相连的阶段,共谋属于犯罪预备,不能把犯罪的预备同犯罪的实行之间的密切联系割裂开来,而把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的行为视为与甲单独杀死丙这一犯罪活动的全过程无关的、以外的行为。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共谋本身是一种行为,即犯罪的预备行为,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犯意表示;即使参与共谋者事后未实施实行行为,其与事后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亦具备了共同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之条件。退一步讲,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数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仅参与共谋、其余人既共谋又实行的情况。那种认为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行为的观点,忽视了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同质性,也忽视了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行为之间的协同性、关联性。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在于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不同,而在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的要素有所不同。在上例中,甲、乙二人既然共谋杀害丙,就不仅仅是有的意思联络了,而是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了。在共谋的前提下,甲继而实施了的实行行为,使共谋的内容得以实现,进一步表明甲、乙二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认为甲、乙二人都构成罪,但认为甲的行为单独构成罪既遂,而乙只对预备负责,否认他们之间成立共同犯罪,这种观点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在承认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可以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尚有两点需要说明:

1)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如果仅仅参与共谋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此时,仅仅参与共谋者与事后又实施实行行为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对于仅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应视具体情况按照既遂犯或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处罚;在共谋者均未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各共犯人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各共犯人都是预备犯;如果各共犯人均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各共犯人都是中止犯;如果部分共犯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继续犯罪而使犯罪行为停止在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前者按预备犯处罚,后者按中止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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