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犯资金挪用罪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涉嫌犯资金挪用罪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要点如下:
挪用资金罪侵犯法益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安全,因行为人挪用行为未经过公司决策程序,资金使用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产遭受损失,导致资金有较大无法追回的风险,在行为人本身系债权人情况下,公司、企业对行为人负有债务,行为人挪用资金后,公司、企业可以将对行为人的钱款作为抵消,从而避免公司、企业财产损失,此种情况下,公司、企业的财产不会有损失的危险,法益也不会受到侵害,因此,在行为人同时是公司、企业债权人的情况下,可以以此作为辩护思路。
2、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公司拆借资金情况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以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将谋取个人利益的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认定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而作为有罪的认定。据此,可以认为,行为人自己决定将公司、企业财产以公司、企业名义而非个人名义对外出借使用的,本质上还是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公司、企业仍旧拥有该笔资金的债权,此可以作为无罪辩护思路。
3、行为人为了公司利益实施情况
行为人自行决定出借资金,资金在三个月内返还,虽然取得收益但是收益归公司所有,此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个人没有取得收益,就很难任性行为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认定归个人使用,可以将此作为无罪辩护思路。
4、行为人系公司股东情况
挪用资金罪本质上侵害的是公司的财产利益,公司股东是公司财产利益的实际享有者,行为人在自己出资范围之内挪用资金,本质上只是对自己享有的那部分资产的处分,如果行为人最终不能归还资金,并且采取一定方式平账,可能认定抽逃出资罪,如果不存在不予归还情况,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在客观表现不同、在主观上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三、挪用资金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1、挪用资金追诉时效一般会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中,“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是一个客观处罚条件。
(1)不管挪用公款的目的以及用途是什么,只要挪用行为已经实际发生,那么相应机关单位对公私财物的管理支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都已经实际地遭受了损害,这不会因为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一般活动而有所区别,所以,此时可以说犯罪已经成立,追诉时效即可开始计算。
(2)但是,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毕竟比从事一般的合法活动更为恶劣,将从事一般活动与从事非法活动作同等处理显得并不合适,所以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对于挪用公款从事一般活动的情形,增加“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一客观处罚条件,当犯罪成立之后,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才受处罚,但这一条件本身对犯罪的成立与否没有影响,其只是国家刑罚权发动的一个条件。
公民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之后,是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资金挪用案件的,律师受理此类案件之后,需要结合实际情形,选择是做无罪、还是最轻辩护。如果对涉嫌犯资金挪用罪律师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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