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构成罪一般坐几年牢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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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绑架构成罪一般坐几年牢,要依据绑架行为造成的后果而定,具体量刑标准如下: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构成罪一般坐几年牢

一、绑架构成罪一般坐几年牢

绑架罪具体判刑多少年,要依据绑架行为造成的后果而定,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绑架罪胁从犯可以被从轻判刑吗

胁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是被威逼或恐吓下实施了犯罪行为,那应当是胁从犯,胁从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现在《刑法》绑架罪的量刑,情节较轻的可判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是胁从犯,在这个基础上从轻处罚。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客观要件必须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主观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绑架罪判刑后能减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罪的犯罪分子是有减刑可能的,只要满足减刑条件的,绑架罪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减轻处罚

减刑条件如下: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犯罪嫌疑人都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对于被害人来讲,被害人也不是必须出具谅解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害人自愿出具的谅解书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像绑架罪这种恶性刑事犯罪,并不会因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就免于刑事处罚。至于绑架构成罪一般坐几年牢,就需要结合具体的情节才能确定,刑法规定犯绑架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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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绑架罪能坐几年牢
团伙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分为主犯和从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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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最轻坐几年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绑架罪最轻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因此,绑架犯罪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实际的最轻处罚是不同的,有的是五年有期徒刑,有的是十年有期徒刑。一般认为,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情况包括:
(1)绑架属于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之后,由于害怕惩罚、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动释放人质的;
(2)绑架之后控制人质时间较短,也未对人质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就被查获抓捕的,或者只是采用轻微伤害方式;
(3)绑架之后勒索财物数额不大,也没有抗拒抓捕等情节的;
(4)绑架之后没有对人质进行严重殴打、虐待,甚至对人质优待的,如果采用轻微的行为手段实现对被绑架人的实力控制,可以认为是情节较;
(5)其他的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侵害也不严重的情节等;
(6)犯罪人与被绑架者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存在邻里纠纷,存在社会宽恕的理由;
绑架罪会坐几年牢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定标准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

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3、正确 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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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绑架罪要坐牢吗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群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处罚也有特殊之处。年满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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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从犯能坐几年牢
[律师回复] 绑架罪的概念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犯罪,处刑较重,只要以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实施了绑架和勒索行为,就构成绑架罪,而没有危害后果和情节的限制。因此,行为人的动机、实施绑架的手段、勒索的内容、勒索的程度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是决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面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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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朋友是做生意的,生意真的很好但是得罪了不少人,前段时间进货被绑架了,朋友亲人报警绑架犯被抓,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绑架罪的犯罪目的会判刑吗判多久?
[律师回复] 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单一行为,只要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并实际控制他人人身的,就构成本罪既遂。笔者以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宜解释为复合行为,即由绑架和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等两个行为组成,其既遂应以实施了复合行为为限度,但不以勒索到他人财物等危害结果为标准。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第一,从刑法解释论角度看,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罪状表述中,其字面含义确实仅仅突出了“绑架”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可以理解为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然而,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均告诉我们,对于法条含义的解读通常不能停留于字面,大多还需要进行论理解释,以使解释的结论具有系统合理性,符合刑法之实质合理主义的基础立场。那么,评价解释结论是否符合刑法基础立场的标准是什么?实现刑法实质合理主义的路径何在?
  笔者认为,就解读个罪法条而言,
首先有必要对具体犯罪的罪质与罪量进行准确、充分地评价。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均是罪质与罪量的有机统一体,罪质揭示某种危害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罪量标示该种危害行为对于一定法益的侵害程度。这种罪质、罪量关系在刑法解释论上的意义在于,具体犯罪不仅受到特定罪质的限定,还受到一定罪量的制约。如果超出了一定的罪量范围,罪质相同或相近的危害行为,也有可能成立他种犯罪。也就是说,罪量对于具体犯罪的罪质范围往往具有界定意义。于是,如何衡量、把握罪量就成为解释、认定个罪中的又一个关键性问题。绑架罪被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罪章,其主要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其次要客体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据此,我们不妨把绑架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极重罪故意杀人罪作比较,如果把绑架罪罪状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仅仅解释为主观要件,很显见,所剩下的单一的绑架人质行为就很难说比故意杀人行为的危害更大。况且在犯罪目的和动机方面,主观恶性更大的故意杀人罪也并不鲜见,而立法者并未因此匹配如同绑架罪一样严重的法定刑。换一视角透视,是否因为绑架罪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还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呢?答案似乎也不能仅止于此。因为抢劫罪同样是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之双重客体的严重犯罪,其法定刑还是相较为轻。至此,从合理解释罪状的角度说,笔者感到只有把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解释为复合行为,这样才既可与抢劫罪相衡平,也可在犯罪系列中找到绑架罪之罪质、罪量的实在位置;即绑架罪一经实施(包含劫持人质与勒索他人两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多人的人身权利(除严重危及被绑架者的人身安全外,还同时给被勒索者造成持续的巨大精神强制和压迫),而且严重威胁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这是单纯的故意杀人罪或者抢劫罪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都有所不及的,因而才能是绑架罪之罪质、罪量的适当归宿。
  依笔者所见,各种犯罪既遂形态的设定,主要取决于具体犯罪案发时的常见状态,也就是说,具体犯罪通常进行、持续到什么程度或状态下案发,这种常见状态一般就可确定为相应犯罪的既遂形态。具体说,如果案发时危害行为正在实行过程中,如运输毒品犯通常是在运输途中被抓获,则该种犯罪的既遂形态宜设定为行为犯。如果案发时危害行为已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故意杀人罪常常是以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为线索“以案找人”而破案,则该种犯罪的既遂形态可认为是结果犯。如果案发时危害行为正在实行或者实行完毕,造成法益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性,如放射等危险性物质的投放者是在投放行为致使公共安全遭受现实紧迫的危险性时被抓获的,则该种犯罪的既遂形态应确定为危险犯。之所以将案发时具体犯罪的常见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依据或标准,主要理由在于:虽然犯罪既遂形态描述的是各种犯罪的
最后停顿状态,但其并不完全以犯罪人意图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或者达成犯罪目的为依归。那么,确立何种时间节点作为各种犯罪的
最后停顿状态才为适宜?从立法者设立犯罪停止形态的初衷看,各种犯罪的法定刑应当是以犯罪既遂形态为标本而配置,因为对于预备犯、未遂犯或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之罪的处罚,在法理上都是以既遂犯为参照,在事实上都是以法定刑为基础而进行适度修正与调整。由此可见,犯罪既遂是基本的、主要的犯罪停止形态,其他未完成形态均是修正的、补充的犯罪停止形态。换句话说,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在立法设计上已存在明确的主次关系,不可错位或颠倒,应当在具体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中得到凸显或体现。基于此,不难想像,如果把既遂的时间节点设置得晚于案发的常见形态,则势必导致实际追诉的具体犯罪大多呈现未完成形态,既遂形态沦为少数或例外情形。这种现象既与上述立法初衷相悖,客观上也很容易滋生刑罚适用上宽缓失度的弊端。相反,如果将既遂的时间节点设置得早于案发的常见形态,则意味着实际追诉的具体犯罪在案发前就已经既遂,未完成形态基本上就失去了产生的空间或余地。此种现象显然也不是立法的本意,客观上使刑罚适用缺少必要的弹性而显现僵化与严苛之弊。因此,以具体犯罪通常案发的时间为节点,以此时的常见状态为依据确定既遂形态,此标准既能契合上述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主次关系,实践上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性。这里应予指出的是,笔者主张以具体犯罪案发时的常见状态为标准认定既遂形态,并非意指没有例外情形。事实上,举动犯作为犯罪既遂的类型之一,就往往发生和存在于案发之前。究其缘由,举动犯通常危害社会剧烈,立法上不能给其留有延伸的空间,将其既遂的时间节点大大提前,正是表明了法律上对其严厉的否定评价态度。质言之,将极少数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设定为“着手就既遂”的举动犯,是刑事政策上的刻意为之,但不能作为绝大多数犯罪常规的既遂标准。
  绑架者劫持人质后未行勒索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就被抓获的情形比较少见,被害人及其亲友待到绑架者完全达到勒索等非法目的以后才报案抓获的情景也所见不多。绑架罪案发的常见状态大多是在绑架者实施了劫持人质、勒索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复合行为以后、达到犯罪目的之前。依据上述界定犯罪既遂形态的常规标准,把绑架罪的既遂形态设定为过程行为犯(含劫持、勒索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等两个行为),应当讲具有设定依据上的事实可靠性与法理合理性。
  第三,从司法认定与刑罚裁量层面分析,如果将绑架罪的客观方面界定为单一行为,以劫持到人质为标准认定本罪的既遂形态,则明显存在过度压缩本罪之未完成形态的存在空间,容易造成罪刑失衡的问题。如前所述,绑架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通过持续一定阶段的复合行为来体现的,倘若只有劫持人质行为即可成立犯罪既遂,其在客观表现上就与非法拘禁罪无甚差异,何以匹配如此严厉的法定刑呢?难道就是因为行为人出于绑架勒索的犯罪动机?上述“单一行为说”很难找到处罚的合理根据。事实上,劫持人质行为还有行为手段的多样性,如采用诱骗离家、反锁门窗禁闭等非暴力方法控制被害人人身的事例亦屡有所见,若动辄成立绑架罪既遂,必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刑罚,由此产生的刑罚苛厉与多余也是不言而喻的;更勿论实践中还有在实施勒索行为前就自动选择放弃犯罪的情形,如保姆为勒索雇主而将自己照看的婴幼儿带至外地,
然后又主动护送婴幼儿回家的行为就是适例。对此,以绑架罪犯罪中止论处,常常可以做到罚当其罪;倘若以绑架罪既遂定罪重罚,其结果大多会令法律的公正性备受质疑。归纳而言,绑架罪既遂的时间节点不宜设置得过早,否则不利于鼓励绑架者迷途知返,在司法裁量上也难以体现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要义。
  综上所述,分析、认定具体犯罪的既遂形态,应当纳入整体的罪刑关系来考察,并以实现同类犯罪的罪刑平衡关系为目标。上述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就是在考虑自身与同类犯罪的罪质、罪量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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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几人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的认定一般跟作案人数没有关系。只要是嫌疑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是其他的方法来对被害人人的身体进行胁迫等相关行为的话,那么该案就可以认定为绑架案,绑架案和多少进行参与案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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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错了人构成绑架罪吗
该行为构成绑架罪,是既遂。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所以,绑架对象错了并不影响定罪量刑,还是按绑架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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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绑架,构成绑架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因而,只要实际参与绑架或为他人实施绑架提供帮助的,都构成绑架罪,是绑架罪共犯。可见,指使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肯定会构成绑架罪,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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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15岁被绑架,构成绑架罪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15岁少年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不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 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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