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探视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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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监视居住的探视规定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监视居住的探视规定是怎样的?

一、监视居住的探视规定是怎样的?

监视居住的探视规定是需要经过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的同意。当事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如果想要进行探视的,需要经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的批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具体义务是怎样的?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常生活居住的处所,所谓固定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居所,是指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居住的处所。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流窜作案、异地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地没有固定的住处。在这种情况下,对需要监视居住的,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居所,例如,旅馆、宾馆、饭店等。对于在执行机关所在地有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时,不得再另行指定居所。

被监视居住的对象离开其住处或居所的范围,要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

执行机关在考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时,既要考虑到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顺利进行的因素,不允许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到可能串供、毁弃证据、继续实施犯罪的地点,例如被害人举报人、证以及与本案有牵连的人所在地点,还应该考虑被监视居住对象的居住地、工作地、学习地和医疗的地点。监视居住不是拘留或者逮捕,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所以、应该允许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有一个生活、工作、学习的空间,不能将监视居住变成变相的羁押。在决定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时,既不能让监视居住的对象整天呆在一个小院或一个房间内派专人看管,使监视居住成为变相羁-押,也不能对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放任不管,使监视居住流于形式。

在当代的社会,只要是涉及到监视居住方面的一些问题,当事人都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提出申请,然后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决定之后才能够采取监视居住这样的一种措施,并且在监视居住的过程当中需要遵守相关规则,会见他人的情况之下是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监视居住的探视规定是怎样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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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区别:管制必然涉及监视居住的范畴,但监视居住不属于主刑,只是具体的侦查监察手段。 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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