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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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标准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套取国家资金28万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被羁押律师会见需要哪些材料?

1、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三、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委托辩护律师的费用是多少?

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委托辩护律师的费用不是法定的,律师收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7、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四、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证据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司法实践中,套取国家资金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即便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可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而且正常情况下国家资金的拨付有严格的操作流程跟适用条件,如果在此过程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嫌疑人套取国家资金,也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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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标准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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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算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回复]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指的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后据为己有,主观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意愿。非法集资犯罪通常都在资金链断裂后案发,而行为人往往又不会主动承认非法占有意图,到底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还不了,这在具体案件当中很难判断。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确实属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因为损失结果特别巨大就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要注意“度”的把握。《解释》规定的
第一、二种情形都存在一个度的把握的问题,要求行为人把所有集资款一分不差地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在现实生活当中很难做到。所以,《解释》
第一、二种情形中分别规定了“明显不成比例”“肆意”等程度副词,目的是为了避免理解上的绝对化。比如,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仅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就不能仅以此认定全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行为人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将后期所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本金和高额回报,以新还旧,以后还前,如此循环往复,即便个人没有挥霍,也可以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怎样解释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回复]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指的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后据为己有,主观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意愿。非法集资犯罪通常都在资金链断裂后案发,而行为人往往又不会主动承认非法占有意图,到底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还不了,这在具体案件当中很难判断。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确实属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因为损失结果特别巨大就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要注意“度”的把握。《解释》规定的
第一、二种情形都存在一个度的把握的问题,要求行为人把所有集资款一分不差地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在现实生活当中很难做到。所以,《解释》
第一、二种情形中分别规定了“明显不成比例”“肆意”等程度副词,目的是为了避免理解上的绝对化。比如,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仅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就不能仅以此认定全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行为人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将后期所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本金和高额回报,以新还旧,以后还前,如此循环往复,即便个人没有挥霍,也可以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解释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回复]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指的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后据为己有,主观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意愿。非法集资犯罪通常都在资金链断裂后案发,而行为人往往又不会主动承认非法占有意图,到底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还不了,这在具体案件当中很难判断。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确实属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因为损失结果特别巨大就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要注意“度”的把握。《解释》规定的
第一、二种情形都存在一个度的把握的问题,要求行为人把所有集资款一分不差地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在现实生活当中很难做到。所以,《解释》
第一、二种情形中分别规定了“明显不成比例”“肆意”等程度副词,目的是为了避免理解上的绝对化。比如,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仅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就不能仅以此认定全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行为人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将后期所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本金和高额回报,以新还旧,以后还前,如此循环往复,即便个人没有挥霍,也可以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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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标准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标准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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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应该怎么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回复]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指的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后据为己有,主观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意愿。非法集资犯罪通常都在资金链断裂后案发,而行为人往往又不会主动承认非法占有意图,到底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还不了,这在具体案件当中很难判断。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确实属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因为损失结果特别巨大就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要注意“度”的把握。《解释》规定的
第一、二种情形都存在一个度的把握的问题,要求行为人把所有集资款一分不差地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在现实生活当中很难做到。所以,《解释》
第一、二种情形中分别规定了“明显不成比例”“肆意”等程度副词,目的是为了避免理解上的绝对化。比如,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仅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就不能仅以此认定全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行为人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将后期所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本金和高额回报,以新还旧,以后还前,如此循环往复,即便个人没有挥霍,也可以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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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回复]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指的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后据为己有,主观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意愿。非法集资犯罪通常都在资金链断裂后案发,而行为人往往又不会主动承认非法占有意图,到底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还不了,这在具体案件当中很难判断。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确实属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因为损失结果特别巨大就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要注意“度”的把握。《解释》规定的
第一、二种情形都存在一个度的把握的问题,要求行为人把所有集资款一分不差地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在现实生活当中很难做到。所以,《解释》
第一、二种情形中分别规定了“明显不成比例”“肆意”等程度副词,目的是为了避免理解上的绝对化。比如,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仅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就不能仅以此认定全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行为人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将后期所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本金和高额回报,以新还旧,以后还前,如此循环往复,即便个人没有挥霍,也可以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怎样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1、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非法占有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而“目的”乃是动机所趋向的结果
2、从民法意义上说,所谓的“非法占有”,也就是指非依法律依据对他人的财物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态.这一对非法占有的理解有以下特点:(1)对“非法占有”一词是从静态意义上理解,主要考虑的是对已经发生了非法行为如何进行救济
3、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的占用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骗取而占有公私财产等.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
4、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又未取得所有人许可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即非法地行使占有权能,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
5、而“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1.如果根据法学上的这种通常理解本文论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
6、‘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获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3]“实际控制被骗财物,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中,而只要该行为人能够支配处理即可”
7、第二它的有形资产的使用如教室、实验室等均是挖掘了学校现有的潜力用并非市场成本价格进行了合理使用(按市场规则应称为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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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标准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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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1、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非法占有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而“目的”乃是动机所趋向的结果
2、从民法意义上说,所谓的“非法占有”,也就是指非依法律依据对他人的财物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态.这一对非法占有的理解有以下特点:(1)对“非法占有”一词是从静态意义上理解,主要考虑的是对已经发生了非法行为如何进行救济
3、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的占用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骗取而占有公私财产等.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
4、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又未取得所有人许可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即非法地行使占有权能,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
5、而“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1.如果根据法学上的这种通常理解本文论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
6、‘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获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3]“实际控制被骗财物,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中,而只要该行为人能够支配处理即可”
7、第二它的有形资产的使用如教室、实验室等均是挖掘了学校现有的潜力用并非市场成本价格进行了合理使用(按市场规则应称为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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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什么意思
诈骗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影响到是否构成诈骗。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常常是诈骗案件辩护的关键。在笔者办理的数起诈骗案件中,笔者均是抓住这个关键实现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释放。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最高人民2020年在长沙召开的全国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会议纪要对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虽然是针对金融诈骗案件,实际上对于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也可以参照适用。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在诈骗案件的辩护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认定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可以认定,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考察:
一、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
二、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存在上述纪要中罗列的7种情形;
三、是否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国家占用土地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国家占用土地赔偿项目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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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标准是什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元,通常是按照诈骗罪定罪的,诈骗数额在2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人民法院的量刑幅度是3~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且嫌疑人必须返还非法套取的这28万元的国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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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定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什么意思
诈骗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影响到是否构成诈骗。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常常是诈骗案件辩护的关键。在笔者办理的数起诈骗案件中,笔者均是抓住这个关键实现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释放。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最高人民2020年在长沙召开的全国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会议纪要对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虽然是针对金融诈骗案件,实际上对于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也可以参照适用。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在诈骗案件的辩护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认定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可以认定,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考察:
一、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
二、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存在上述纪要中罗列的7种情形;
三、是否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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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什么意思
诈骗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影响到是否构成诈骗。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常常是诈骗案件辩护的关键。在笔者办理的数起诈骗案件中,笔者均是抓住这个关键实现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释放。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最高人民2020年在长沙召开的全国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会议纪要对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虽然是针对金融诈骗案件,实际上对于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也可以参照适用。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在诈骗案件的辩护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认定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可以认定,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考察:
一、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
二、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存在上述纪要中罗列的7种情形;
三、是否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但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和威胁,所以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之为强盗罪。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犯罪中。因此,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均认为,构成抢劫罪要求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如果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可以说,抢劫罪也属于目的犯之一。刑法上的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其中的特定目的,不是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指存在于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外的,对某种结果、利益、行为等等内在意向;它是比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何谓非法占有目的,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排除意思),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对之进行利用或者处分的目的(利用意思);也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仅有排除意思即可);还有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图(仅有利用意思即可)。刑法学上的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否则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但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仍是比较复杂的事情。
二、相关案例及认定理由
案例
一:被告人甲为了获取银行贷款,但因资料及手续不全,便找到银行行长并对行长进行威胁,迫使行长签字同意被告人甲从银行进行贷款,被告人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获得贷款后进行挥霍。
被告人甲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虽然有利用财物之意思,但要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就要看其是否具有排除权利人之排除意思。排除权利人之排除意思,理论上有争议的是排除的是权利人之所有还是占有。就抢劫罪而言,一般要求抢劫的财物为非不动产(财物或者财产性权益),不动产一般认为不属于抢劫罪的对象。而动产属性就在于占有与所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从犯罪侵犯的角度看,对占有之破坏就是对所有之否定。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行为,显然是对银行财物的占有行为,但该占有是通过合法即签订贷款合同的形式实现的,银行得依此行使财产追及权。因此,被告人甲虽然有占有的行为和利用的意思,但并不具有排除权利人对财物之所有或者占有的意思,也不具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之所有或者占有的能力,故不能认定其具有《刑法》上非法占有之目的。
案例
二:被告人乙系“富二代”,经济条件优越,但精神空虚。为了寻求,被告人乙通过对驾车女性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抢劫”挎包的行为,得手后又根据获得的信息,将被害人的财物予以全部返还。
这个案件中,被告人乙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关键的是被告人乙在主观方面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现在的通说和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被告人乙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表现;二是行为后的态度。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乙事后根据获得的被害人的信息,将取得的财物全部返还给被害人,似乎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主要是从被告人事后行为来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以此纪要规定来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同样也难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如前所述,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看行为人行为当时对财物是否具有排除意思和利用的意思,如果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内容,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乙实施行为并当场劫取了他人的财物,从客观上看,被告人乙不仅有对财物之排除意思,而且客观上已经实现排除之意思,但被告人乙是否有利用之意思呢?关键是对利用意思如何理解。理论上对利用意思认定要求遵从财物的用途对财物进行利用或者处分。利用和处分有很多种形式,如用之进行交换,用之进行赠予等等,但利用和处分不包括对财物的毁坏,否则不成立占有型的侵犯财产犯罪,而成立毁坏型的毁损财物犯罪。关键的是什么是遵从财物的用途?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金钱,其用途是什么就不好确定,有人可以用之进行物质交易,有人可以用于精神满足(看到即可),主要是因为对财物用途确定中具有价值评判的成分在里面。但从一般类型的大众观点看,财物主要是用于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如果行为人用劫取的财物满足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就可以认定主观上具有利用的意思。本案中,被告人乙用劫取的财物满足了自己的某种精神需要,可以认定为具有利用财物之意思,至于将财物寄回给被害人,那只是对赃物的一种处分形式,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非法侵占国有林地怎样量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侵占林地罪量刑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林地”主要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沙等活动。“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设度假村,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塘养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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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家资金28万定罪标准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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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占公司财产罪的量刑,非法占有的目的的确定方法
[律师回复] 一.侵占公司财产罪的量刑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非法占有的目的的确定方法有关司法解释曾列出四种非法占有情形: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实体经营项目或计划,以支付高额利息“回扣”介绍费等方式非法集资,致使集资款大量流失、无法返还的;
2.虽有实体经营项目或计划,但明知无盈利可能,仍以此为幌子非法集资,并造成集资款大量流、无法返还的;
3.无实际经营能力,擅自将集资款用于高风险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明知无还款能力,仍随意支解、处分集资款,致使集资款大量流失、无法返还的;
5.严重资不抵债情况下非法集资,将集资款用于还债,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6.转移、隐匿集资款的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职务侵占罪法占有如何认定:
(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
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
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

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

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
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

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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