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场所上班经理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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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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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涉黄场所上班经理处罚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带来帮助。
涉黄场所上班经理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打架造成对方轻伤,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经过法医鉴定为轻伤,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伤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一、涉黄场所上班经理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公司涉黄对经理的处罚标准取决于涉黄的程度,如果是容留卖淫的话,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精神病患者承担刑事责任么

精神病患者犯罪,因为情况不同,所以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讨论。如,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不过要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这里我们并不清楚涉黄的程度,所以对经理的处罚标准肯定是没办法进行准确的分析的。另外就是,经营场所如果不仅容留卖淫,还贩卖淫秽视频的话,那么对经理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情况下都是数罪并罚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涉黄场所上班经理处罚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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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五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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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6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条例》制定并公布了《环境办法》。其中:
一、人可以提出以下环境事项:
1.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2.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各级环境工作机构收到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人提出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事项的,应予以受理,并及时转送、交办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单位或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并回复人。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2.对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4.对人提出的环境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事项的,不予受理。对人提出的环境事项,环境机构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人。但是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的环境事项,交由环境工作机构按规定处理。
三、环境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人延长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机构交办的环境事项,接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和答复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人延期理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机构认为交办的环境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原办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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