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俘虏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二)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四)虐待伤病俘虏的
(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符合以上七中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虐待俘虏罪。
二、虐待俘虏案件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军人虐待俘虏的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也侵犯到了军队的形象,不管从法律层面上还是人道主义精神上,虐待俘虏的性质都比较恶劣,虐待俘虏不构成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军队内部应该对当事人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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