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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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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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如何认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如何认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一、如何认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在没有产生债务的真实情况下,一方通过伪造虚假的借款合同、借据等凭证,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可认定为虚构债权债务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债务纠纷诉讼举证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

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

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没有债权债务产生的事实基础情况下,一方通过伪造虚假的借款俩、借条等凭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就可以认定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如何认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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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二、写借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写借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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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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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认定虚构债权债务,虚构债务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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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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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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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虚构债权债务,虚假债务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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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怎么认定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认定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审判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对有争议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进行审核认定。当夫妻共同债务是否虚假存在争议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甄别判断。
(一)虚假债务形成的原因分析。
按照一般情况,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经营过程中资金链出现了断裂或者日常生活中遇到了暂时的困难情况,不得已情况下才向第三人举债。在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应该让婚姻关系的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资金的使用用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资金支出事实的存在以及当时遇到的自备资金匮乏,难以满足正常资金支出的需要。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查证,不仅可以查明债务是否虚假,而且在债务真实的情况下,还可以查明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强化与作为债权人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首先要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如何,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一方存在明显的亲友关系或者重大经济利益关系时,其证言或者出示的书证的证明力较弱。
其次,严格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证人的债权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官要完整地告诉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如实作证的法律后果。在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就对方产生的债务不予认可后,在其充分举证以后,法官可以就该债务的有关问题向债务人询问,主要围绕产生债务的时间、过程、金钱交接的地点、方式、还款的约定、债权人金钱的来源(银行取款、工资取款、股市取款、现金取款等)、在场证人包括那些人等。等到作为证人的债权人到庭作证后,在其对有关事实陈述后,围绕上述问题对证人进行询问,通过其回答来印证债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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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虚构债权债务,虚假债务该怎么处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如何认定虚构债权债务,虚假债务该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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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该怎么认定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审判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对有争议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进行审核认定。当夫妻共同债务是否虚假存在争议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甄别判断。
(一)虚假债务形成的原因分析。
按照一般情况,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经营过程中资金链出现了断裂或者日常生活中遇到了暂时的困难情况,不得已情况下才向第三人举债。在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应该让婚姻关系的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资金的使用用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资金支出事实的存在以及当时遇到的自备资金匮乏,难以满足正常资金支出的需要。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查证,不仅可以查明债务是否虚假,而且在债务真实的情况下,还可以查明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强化与作为债权人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首先要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如何,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一方存在明显的亲友关系或者重大经济利益关系时,其证言或者出示的书证的证明力较弱。
其次,严格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证人的债权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官要完整地告诉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如实作证的法律后果。在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就对方产生的债务不予认可后,在其充分举证以后,法官可以就该债务的有关问题向债务人询问,主要围绕产生债务的时间、过程、金钱交接的地点、方式、还款的约定、债权人金钱的来源(银行取款、工资取款、股市取款、现金取款等)、在场证人包括那些人等。等到作为证人的债权人到庭作证后,在其对有关事实陈述后,围绕上述问题对证人进行询问,通过其回答来印证债务的真实性。
离婚时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时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在防止以夫妻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制造虚假债务骗取离婚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未有证据显示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不用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伪造债务常见情形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一种处罚。
3、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时效:离婚后发现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3)对于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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