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代位追偿程序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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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车险代位追偿程序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车险代位追偿程序是如何的?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车险代位追偿程序是如何的?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车险代位追偿程序是如何的?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

(2)第三方不予赔偿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书面转让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款理算,支付赔款。

(4)保险人赔偿后,业务处理部门进行结案登记,并注明“代位赔偿案件”。

(5)有关部门组织向第三方的追偿工作。

(6)代位赔偿后,追回的款项冲减赔款。

(7)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得到的款项超过保险赔偿金额时,超过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

二、车险代位求偿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双车事故才能使用

车险代位求偿原则针对的唯一一种情况就是双车事故,也只有发生双车事故的时候车主才能够使用车险代位求偿。在单车事故的时候这项车险代位求偿原则就不太适用。

2、对方负全责或者负主要责任

车险代位求偿主要指的就是让自己的车险公司代为追讨自己的赔偿。那这个时候就要求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自己而是在对方。只有当对方负全责或者承担主要责任的时候,车险代位求偿原则才能够起作用。在其他的情况下这项权利不能使用。

3、对方不赔偿或者无力赔偿

当发生交通事故而对方负全责的时候,非常容易遇到对方虽然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对方或者对方的保险公司迟迟不肯支付有关的赔偿。那这种情况是符合车险代位求偿原则的。这个时候车主就可以申请自己投保车险公司来进行车险代位求偿。

4、车险代位求偿并不是单一的原则

车险代位求偿原则并不是说车主想要使用就能够使用的,在使用之前需要先和自己所在的车险公司进行沟通,只有获得车险公司的许可之后才能使用车险代位求偿。否则是无法执行的。

5、别轻易放弃车险代位求偿

在车险代位求偿原则中车主千万别随意地使用车险代位求偿原则。因为当车主使用这项权利的时候也就等于放弃了主动理赔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是存在交强险的,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赔偿的范围之内来进行赔偿。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赔偿完毕之后享有代位追偿权,代为追偿权的行使范围,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了一下。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车险代位追偿程序是如何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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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依职权发动。代位执行申请原则上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也可提出。这一项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实践中有的只要一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要说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债权种类与数额,代位申请执行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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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继承的办理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那么,如何办理代位继承手续呢?代位继承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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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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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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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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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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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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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单位身份上社保是五险全上,如果单位与个人交费部分全部由你老公来交的话,是占到交费基数(工资)40%多。而以个人身份交的话,不到基数的30%,一个月相差了10%以上,一年下来,相差了一个多月的工资,三年下来,大约有四个月的工资了,就算你的生育费用能在你老公的生育保险中报销的话,也最多是正常报销额的50%,还没有你老公多交的钱多呢;
3、个人身份交是三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个人是不能交的,刚才上面分析了生育保险对你的情况来说并不合算,下面来说工伤保险,你老公已经辞职三年多了,也就是说根本不可能发生与该单位有关的工伤事故了,交这个工伤保险干嘛?你老公万一有事的话,你想想看与单位无关的事情单位会承认是工伤吗?承认了工伤不得养你老公一辈子?哪个单位干这种傻事啊?所以工伤保险根本就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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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身或者第三者财产损失或者人员受伤的,需要由确定机动车承担的责任,然后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赔偿,在赔偿结束以后,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申请。理赔时,首先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保险公司上级审批同意,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
2.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索赔申请书(属于单位的需要单位盖章)、双方车辆的 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双方的财产损失清单以及修理发票(这个金额需要是保险公司确定的金额)、技术鉴定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施救费的发票。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的理赔都必须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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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驾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行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属于单位的,理赔损失金额超过万元的,还需要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以及法人身份证的四个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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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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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行使代位权的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 三、注意区分相关概念 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 代位执行与持有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区别。前者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后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证没有所有权,只是一种占有、使用或保管关系,而且该项财物或票证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必须交付的。对于后者,人民应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令其交出,不象前者那样,非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不可。 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这种第三人从诉讼过程中看属于案外人。 代位执行与执行中的债务转让的区别。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当其不依债务转让协议主动履行,人民可依债务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强制债务接受者清偿债务,这时该单位或个人基于债务转让变成了被执行人。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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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追偿程序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车险代位追偿程序是怎样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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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追偿程序是如何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车险代位追偿程序是如何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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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债权人代位权诉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你好律师,我们这边最近有个模拟比赛,我不知道车损险代位追偿代理词如何写,你能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家庆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不是适格主体
原告不是车辆所有人,不符合《侵权行为法》中的受害人的规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任何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被告北京平安不是适格主体
本案的法律关系因肇事双方达成调解(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调解栏),且被告王荣维已经进行了路产损害赔偿,部分履行了该调解的内容,该调解合法有效。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由侵权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仅局限于合同双方,与被告北京平安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对被告北京平安的诉讼请求。
在被告王荣维进行赔付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北京平安保险公司理赔。
三、原告提供的车损相关证据应当不予认定
原告提交的车损鉴定报告是单方委托行为,且委托方不是原被告双方,委托方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该鉴定结论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该鉴定结论书的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仅有一名价格鉴证师在鉴定书上签名,且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资质证明和执业许可证明,该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该份证据没有提交车损时案发照片,不能证明鉴定结论书中的维修清单的项目就是本次肇事所为,且鉴定车损价格远远高于北京平安的查勘定损的车损价格,为此,本证据的真实性也存在疑点。
四、其他抗辩观点
评估费发票记载金额为2000元,原告索赔3000元,与事实不符。且该评估费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抗辩观点同本代理意见三外,贬值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拖车发生两次,第一次是从事故发生地拖到当地停车场的费用1700元,第二次是从停车场到大连发生的费用,本律师认为第一次是施救费,是直接损失。第二次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食宿费过高,本律师认为目前交通运输工具还是以火车和客车为主,原告均是开车往返,原告的行为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本律师认为从大连到盘山,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处理本次事故所需的次数(3次含本次诉讼差旅),以1000元内的花费较为合理和必要。
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综上,本律师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建议由车辆所有权人另案起诉。


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律 师
2011年6月28日
保险代位追偿,现在保险法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鸿运英才全能版只有少部分的高级客户经理才有权限销售,能够直接联系95511转4转3转9报出工号详细去做个了解。·一张保单、全面保护涵盖教育、重疾、医疗、豁免,一站解决成长阶段保险需求·两倍领取、贴心守护投保人身故之后,成长关爱金、教育关爱金、学业有成金、成家立业金翻倍领取·成长教育、长久可领年年返利,复利计息(利滚利)每年还将至少拿出当年返利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70%与保单拥有人分享年年给付保额3%的成长关爱金,15-24岁年年给付保额30%的教育关爱金,
18、21、24岁额外给付保额30%的学业有成金,30岁给付保额100%的成家立业金虎妈为0岁男小宝宝选择4万主险年金,还附件40万重疾保额,月交保费1721元,共交费10年每个保单周年日(含满期),小孩均可领取1200元成长关爱金;虎妈在小孩11岁时不幸身故,则余下每年成长关爱金变成2400元;小孩在15-24岁期间每年可领取24000元教育关爱金;小孩在18、21、24岁时每年可额外领取24000元学业有成金;如果小孩在20岁时不幸得了白血病,无需发票,确诊即一次性赔付80万元;在积极治疗下,小孩平安生存至30岁保单周年日,可一次性领取80000元成家立业金。·投保年纪0-14岁(0岁指出世满28天)·基本保额1万元-20万元多个档次·交费方式月交年交·交费期10年·保障期至30岁只有少部分的高级客户经理才有权限销售,能够直接联系95511转4转3转9报出工号详细去做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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