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能够不用亲自写吗?
需要,不能够代签,能够找人代写遗嘱,不能签字能够按手印,要想增加效力,能够找二个不相关的人(比如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在遗嘱上签名作证。
遗嘱人的自书遗嘱必须手写,且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手写。做为遗嘱人在身前对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以及其它事务的所做出的分配的一种凭证,为了使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避免遗嘱人的亲属或者是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相应的纠纷,自书遗嘱就必须由本人亲自手写,这样才能够进行笔迹鉴定,以保证其具有相应的真实性。
二、自书遗嘱需要怎么继承?
1、首先,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2、其次,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3、第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4、第四,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5、自书遗嘱继承自书写完之后即生效。当然有个问题,立遗嘱人如果改变遗嘱的,以最后一次遗嘱为准;如果自书遗嘱不能鉴定真伪的,同时又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自书遗嘱不能辨别真伪并且没有公证遗嘱的,视为从来都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三、遗嘱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能够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能够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能够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自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书写完成后具备法律效力,继承人就能够按照遗嘱中的规定分配遗产,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不仅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包括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在这些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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