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申请强制执行文书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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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能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包括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以下内容将详细介绍能申请强制执行文书有哪些。
能申请强制执行文书有哪些

一、能申请强制执行文书有哪些?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准备哪些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哪些财产不可以被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五、强制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申请强制执行文书有哪些的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上内容了解,实际上只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均能申请强制执行,不过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比如对方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申请人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等。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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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约时间成本不良贷款清收案件,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程序的审结时间通常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的,则整个诉讼流程所耗费的时间还将继续延长。故如通过诉讼途径清收不良贷款,从立案到最终取得具有执行效力的裁判文书,需耗费数月之久,同时还将经历漫长的执行程序。此外在前述程序进行过程中,会出现诸多不可控的因素,最终导致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增加。而采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来清收不良贷款,则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大大节省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时间,提高了处置效率。
2、降低费用开支不良贷款清收案件如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债权人需以债权总额为标的,依照一定比例向人民预先缴纳诉讼费用,如需诉前保全债务人的相关财产,债权人还需额外支出一笔财产保全费用。此外,由于如债权人决定采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清收不良贷款,则债权人在审批发放贷款时,即会要求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并由债务人预先缴纳前述的公证费用,故债权人在事后维权时,已经大大节省了一定的费用支出。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弊端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
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该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文书的标的为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
2、债券文书的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所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无疑异;
3、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
4、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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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人民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对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所作的结论性判定。作为执行根据民事判决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给付金钱,交出某一物品,或者要求从事某一种行为。民事裁定书,是人民为解决本案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定主要是财产保全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裁定或者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般不发生执行问题,但实践中,某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法律义务。由于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达成的,是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人民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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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自收到人民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例如,依据刑法作出的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类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也是执行的根据。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由于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审判机构,对仲裁裁决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执行。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是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机构。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虽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公证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法律文书由人民负责执行。因此,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经审查,认为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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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文书是否要给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执行人本人及其家属只有一所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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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写申请文书强制执行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般需要写申请文书。并且携带相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到法院进行立案。本文是关于还要写申请文书强制执行吗的问题的相关整理,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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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县镇村七组。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县镇路35号。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1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省县人民(2010)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10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10)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此致县人民申请人:年月日扩展资料: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关于强制执行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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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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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应该如何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
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且被执行人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可区分不同情况,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承包地抵偿债务,不能不分情况,机械执行,具体情况有:
1、债务人死亡,正在执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债务人有承包地由其继承人耕种,继承人又不承担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承包地抵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本人有承包地,该承包地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的可执行。
3、债务人长期躲在外地逃避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全家迁往外地居住,住所不详无法直接执行,且债务人有承包土地,承包地由他人无偿耕种或已转包他人承包期已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
4、债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其债务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标的额远远大于债务数额,强制执行该财产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自己又不经营其承包地时,人民可予以执行。
5、申请人十分困难,被执行人条件较好,但不履行债务,其承包土地较多,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又无适合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可予执行部分土地抵偿债务。
二、公证债权文书能强制执行吗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形式上讲,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追偿债款、物品达成的协议,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认为无疑义的,在公证证明文书中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且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
(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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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哪些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应当向该案的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执行生效的支付令,则应向制作支付令的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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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要交给被执行人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执行人本人及其家属只有一所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文书是否要给被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强制执行文书是否要给被被执行人。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人本人及其家属只有一所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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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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