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有哪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包括行为方式不同、行为目的不同、认定标准不同等。
1、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是对“纯网上行为”的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对“纯网上行为”的定性,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帮助行为”的定性,并不局限于是否为网上的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更像是一个特殊罪名,一旦出现难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发布消息”还是“广告推广”时,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它是纯依靠网络的特殊罪名。在两罪界分实在困难的情况下,宜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也是非信罪兜底的一种体现。
2、行为目的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这两种类型均涉及两个精准:或针对范围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精准引流,如专门成立群组或相关网络,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或发布的信息重点精准,例如发布消息中重点均落在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上,从而实现不法分子与犯罪对象的精准对接,如发布信息最常见类型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某个公司的产品等。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着力点并不在于犯罪对象,更在于全面辅助犯罪实施,更多关注不法分子这一群体,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其他帮助行为,均不以直接的犯罪活动为重点,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动的开展,如帮助其转款、帮助其虚张声势、帮助其提供账号(而非做账号推广)等。
3、认定标准不同
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称之为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是因为行为的效果并不确定,精准投放的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会成为实际受损的被害人,所以该罪名的入罪标准均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来界定,如向多少群组发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并不关注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恰恰相反,该罪名的入罪标准更多的是关注其所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效果”,甚至在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中都已经直接把“违法”二字去掉了,因为违法本身就是对效果的否定,如帮助提供支付结算多少元、为几个对象提供帮助等。
三、客观提供了帮助行为就会构成帮信罪吗?
1、客观提供了帮助行为不一定就会构成帮信罪
构成帮信罪必须同时满足:
(1)主观上明知被帮助对象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
(2)客观提供了帮助行为
(3)情节严重。
2、对主观明知的理解
(1)由于“明知”属于行为人主观意志,而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明知”的证明比较困难。行为人在出售银行卡之初是否具有主观上“明知”故意,估计只有行为人心里最清楚。而人都具有避重就轻的心理趋势,在被抓时,所作口供基本上都表示自己主观上不“明知”,侦查机关所收集的客观证据往往也很难证明行为人主观存在“明知”,所以导致侦查机关一般只能靠“反复”给行为人做口供,最后片面的倚重行为人的口供来证明认定主观“明知”。
(2)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是否实施具体犯罪活动并不是明确知道的,而是凭感觉推测、认为被帮助的对象好像、可能会实施犯罪活动。而司法机关则根据行为人口供,就将行为人的这种可能性的认知与帮信罪中的“明知”划上等号,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
并非只要实施了帮信行为就一定会被认定为犯了帮信罪,帮信案件的涉案金额巨大的,特定公民可能会因为涉嫌犯帮信罪被量刑。对帮信罪数额巨大判多久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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