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说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相关财,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产。”
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得先成为“夫妻”才能有“共同”的财产,由此可见以结婚登记为时间界限是可以来判定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个方法并非绝对,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以现在的社会现实来看,绝大部分的模式是父母为子女出资首付,子女后续自行承担还贷责任,也就是在购买过程中的部分出资。在登记时为父母和夫妻双方所有,且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按照出资贡献,将父母的理应占有的部分排除,将其余的部分依照夫妻共同财产划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父母出资应当以单方赠与作为标准,也就是说即便在婚前父母所付首付,却并未在房产登记上加上自己的姓名,该部分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单方面的赠与,属于婚前财产,而非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也应当依照法律排除该部分资金。
鉴于现如今房屋贷款的现状,在考虑离婚财产分配时也不得不思考贷款购房所带来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为婚前贷款买房,贷款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房子无法在短时间内售卖出,法院一般应当将房屋判归首付支付方,并将贷款转移到首付支付方一人,另一方者应当补偿相应的还贷款项以及房屋增值款项。
二、父母婚后部分出资,儿女还贷的房子怎么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婚姻续存期内父母出资购房的定性做出了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关系续存期内“继承和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价高昂,一般情况下小家庭的第一套房都需要父母的资助,这笔出资的性质,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属于赠与,当然并不排除在某种情况下也属于借贷行为。
一旦明确在婚姻续存期内父母出资属于单纯的赠与行为,这笔款项应当被归到共同财产行列,在离婚时也应当平均分配,如果是属于借贷行为,则应当在还清父母借贷的情况下,对该房产进行分配。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仅仅因为子女婚姻恶化,父母将赠与行为主张为借贷行为,要求另一方归还相应房款,法院一般不会认同。
房产分配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即便一方并未登记而已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法律会尽量保持登记和未登记夫妻双方的相对平衡,而并非以往我们经常认为的,只有被登记在房产证上才能拥有支配房产的权利。
当然如果是在婚前由男方全款买房,那么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的名义对房子进行定性,女方无权占有划分。
综上所述来看,房产的划分,一般应当看出资的性质,对房产的贡献程度,从而综合考虑财产分割的比例,所有的一切都应当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当然如果离婚夫妻双方已经协商好,并签订协议,一切应当依照协议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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