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口但是一直生活在村里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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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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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城镇户口但是一直生活在村里,拆迁能不能享受拆迁安置相关的法律规定。
城镇户口但是一直生活在村里

一、城镇户口但是一直生活在村里,拆迁能不能享受拆迁安置

城镇户口的人长期在农村居住的,如果有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或者是承租房屋的,拆迁时可以获得拆迁安置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

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城镇居民一直生活在农村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有没有拆迁安置补偿,要依据具情况而定,如果合法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可以获得房屋经济补偿和拆迁安置补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城镇户口但是一直生活在村里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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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在已经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全国户别统一为居民家庭户口。居民家庭户口,简称“家庭户”,是与“集体户”相对应的一类住户所登记的户口类型。家庭户,是主要依据亲属关系而共同居家生活的人所组成的住户,也称为“住家户”。2014年7月30日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2、即使家住农村,户别也是居民家庭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没有“城镇户口”这个类别。实际上,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现泛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人所拥有的户口,跟居住地域已经没有挂钩。扩展资料:
一、城镇户口是指在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注册登记的户口。城镇户口又叫城镇户籍,是指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二元体制时,拥有城镇户口、享有粮油肉等配给、招工等权利的居民,即城镇定量户口的居民,也简称“市民”。若在工矿企业工作,则被称为“城镇职工”。以上“市民”或“城镇职工”所拥有的户籍称为城镇居民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没有“城镇户口”这个类别。实际上,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现泛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人所拥有的户口,跟居住地域已经没有挂钩。
二、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2014年起,取消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按照城镇化的设计,到2020年中国将有1亿人口从农业户口转成城镇户口。农户和非农户的区别:
1、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
2、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
3、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
4、农村的有土地,政府应该是有一定政府补贴的吧,叫保全费什么的,需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我保证不是每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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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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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
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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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扣缴,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可以用土地流转的方式转包;采取转包,同时也要以规范的合同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可以取得承包权,进行耕种经营、畜牧业。当然、出租,这也是合法的、租金。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业,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这也受法律保护,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承包户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后、渔业生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要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划相符合,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你也可以不以土地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互换。由此可见,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五)在同等条件下,你可以从承包土地的农户手中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这些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集体外的个人或单位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互换、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当然、出租,租用耕种过程中。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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