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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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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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什么

一、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什么

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指担保人为购买二履行债务而提供的阶段性担保,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承担购房者不还款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二、买房后房屋被查封该怎么办

首先,双方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我国法律有规定,在房屋被查封后或者在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买卖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

双方买卖房屋之后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所以,只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其次,被查封后,无法请求继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如果房屋被依法查封,则买房人无法请求对方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该房屋已经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

再次,如果买后房屋被查封,可以根据以下方法解决:

1、对查封执行提出异议。

(1)如果买房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如果买房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等待房屋解封。

房屋查封作为一种执行措施,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不超过二年,即使续封,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买房人可以等待房屋解封再进行房屋过户

3、提供担保财产、解除查封。

如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与查封法院协商,由出卖人或买房人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申请解除查封。

提供担保财产后,法院解除查封,双方可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现在卖房人无法履行合同,买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一般是指担保人为购房者在某一阶段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超过该阶段后,担保人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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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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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什么,买房后房屋被查封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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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我现在打算担保二手房,但是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有那些规定请问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合同有那些写法?
[律师回复] 个人二手房贷款阶段性担保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贷款人):
地址: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职务:
乙方(担保机构):
地址: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甲、乙双方依照《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就开展个人二手房贷款阶段性保证合作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一、乙方系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经市工商局批准的具有金融资质的提供有偿担保的经营单位,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甲方在符合法律法规、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给予乙方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双方合作的业务种类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不提供其他业务担保,业务仅限于长沙地区范围内购买房交易;
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及自身信贷政策受理适格客户的贷款申请,且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及总行相关信贷政策变化调整客户的准入条件。
第二条 保证额度
自2012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甲方在(币种) 人民币 (大写)叁仟万元整的保证额度内,向经甲方审批通过的,且由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债务人提供贷款。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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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担保,能够免除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摘自常州晚报本律师手记,林先生搬进了房屋,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但合同只约定,作为担保人的开发商就应承担保证责任:在购房贷款合同中普遍存在着“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条款。”而北京某认为,而是对保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第二被告(借款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最终判定房地产公司仍需承担剩余全部的担保责任,遂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应视为未约定保证责限,上海和北京的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低于借款合同的主合同约定债务偿还期限,银行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律师点评。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到林先生拿到房屋产权证林先生购买一套商品房。这个条款意味着开发商的保证责任将在房产办理了抵押手续之后解除。因此,视为没有约定,但是这个“阶段性保证责任”与最高人民出台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矛盾,“保证的阶段性并非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上海某认为,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约定的保证责任的期限。房地产公司拒绝了银行的要求。提醒开发商,向银行按揭贷款,故保证合同已经解除。购房合同约定,由于市场原因房屋价值缩水严重,同时也避免使开发商承受额外的交易风险。现被告已依约将抵押权证交原告执管。”这也就可以理解为“阶段性担保责任”条款无效:房地产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阶段性保证责任”,同样的诉讼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短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交纳不足的那部分款项,并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为止,两个不同的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并拿到了房屋的产权证。银行在对房屋进行拍卖后发现,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应注意购房贷款合同中有关“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条款是无效的。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作林先生的担保人。两年后。但最高人民出台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同样的诉讼请求,林先生未能依照合同向银行履行还贷义务,拍卖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偿还林先生应向银行交纳的贷款,原告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权,可以淡化担保期限的约定:根据网络中搜索到的相关案例,虽然在林先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中约定,规避保证责任的期限担保风险,注意借款合同中的保证责任章节,借款保证人依然要对全部还款期限承担保证责任。开发商之所以设定这个条款,只要购房人无法向银行还贷,目的在于防止购房人在办理房产抵押前发生还贷违约。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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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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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最近我想借一笔钱,但是我不知道要怎么写范本青春有关借款阶段性担保合同范本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甲方(出借人) :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
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乙方向甲方请求借款;且丙方为乙方应承担之债务向甲方提供担保;
2. 乙方以其自有之特定财产为乙方之担保提供反担保;
为执行以上事宜, 作为本协议当事主体的三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订立本协议, 以明确甲 乙丙各方之权利义务关系,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基本信息
1.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人民币 (大写【】元整) ;甲方基于已对乙方的资信 状况、还款能力详尽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同意将该款项出借给乙方,并 保证向乙方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
2. 乙方向甲方所借款项用于【】 ;
3.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实际起始日自载有甲方向乙方指定账号划拨相应数额资金和用途 (借 款)的银行凭证上所注明的日期起算) ;
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年利率为【】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预计本利合 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二条 借款与还款交付
1.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甲方将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向乙方划拨,收款账户 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 借款到期后,乙方也应当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向乙方划拨,收款账户信 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 如果甲方是以现金交付的形式向乙方交付借款的,乙方应当出具借据, 且该欠条应当包含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有关借款的基本信息;该借据作
继续阅读
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第三条 担保措施
1. 乙方向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请求的借款,由丙方为乙方应承担之债务向 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且丙方应当就此项担保向甲方出具履约保函;
2. 乙方为丙方所提供的上述担保责任,向丙方以房屋抵押的形式提供反担 保——
. 房屋信息:
地址:【】市(省) 【】市(区 /县) 【】区(街道) 【】路【】弄【】 号【】室
. 权属信息:□自有; □共有,共有人:【】
. 乙方承诺以上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无对外抵押或质押状况,无对 外挂牌出售状况;□有□无对外租赁状况;
3. 乙方和丙方应当到当地房屋登记机构,就上述担保设立相应的房屋抵押 登记;
4.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对甲方应承担的债务(或部 分债务)的,按以下程序执行债权实现:
. 三方确认:经甲方要求,丙方可以且应当直接执行(拍卖)抵押物 程序,并拍卖所得用于向甲方偿还债务;
. 丙方有义务依据前项,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尽责地执行(拍卖)抵 押物;抵押物经执行后,如其所得对价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甲方有 权对乙方进行追索;
. 无论抵押物拍卖所得对价是否可以足额向甲方清偿乙方的债务,均 视为丙方已完整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第四条 借款与还款程序
1. 甲方收到丙方的保函,且乙方和丙方已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甲方向 乙方交付借款;
2. 乙方按期如数归还借款后,乙方和丙方解决房屋抵押登记,甲方向乙方 归还保函或双方按约定解除保函效力;
3. 需要通过担保措施实现债权的,依据本协议第三条内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和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以相应的形式设立担保后,甲方应当向乙 方提供借款,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应当向乙方和丙方就实际发生的经济 损失进行赔偿;
2. 债务到期后,乙方应当即日履行债务,偿还欠款;如有逾期的,应当以 未清偿余额为基数,按照每日【】 %计违约金,如届时与甲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
3. 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应当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丙方 的担保责任以协助甲方向乙方追偿债务和执行抵押物为限,不承担还款 义务;
4. 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履行中,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 质、证件及陈述等,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任何一方违反本 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守约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解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的的方式解决;双方无法达成合意的,约定同意将争议向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附则
1. 协议各方均保证各自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且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 违反对其具约束力的其他文件,且已获得有关的政府审批(如需)和 /或其他必要的授权;
2.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 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约定视为无效。但本协议的其余约定仍应 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 本协议之变更和 /或补充须经各方同意并采取书面形式; 在未达成一致意 见的情况下,原协议继续有效;
4. 本协议所含的条款与条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与共识, 并且取代之前所有的口头及书面协议、意向以及声明;
5. 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函、乙方与丙方之间办理房屋抵押的证明文件,为 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如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据的,该借据为本协 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6. 本协议自当事主体各方签字始生效;壹式仨份,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
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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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考志愿中,第一志愿中的一阶段和二阶段是一阶段录取完了再开始二阶段的录取吗
[律师回复] 不能退档,只要档案没有被提走就可以补录志愿。补录:简介:补录是在高考正常录取顺序结束后,部分院校进行的第二次招生录取。注意事项:A.补录以考生重新填报的志愿为准,考生原填报的志愿无效。有意向参加补录的考生,必须重新填报志愿。B.已经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申请补报志愿。C.补报志愿的考生,其本人的选考科目必须与院校缺额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相符。 (填其他学校是不承认的,填了没有效用)D.参加补报志愿的普通、体育类考生,每人可填报3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均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普通类与体育类不得同时兼报。高职类考生每人可填报2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均可填报4个专业志愿。E.考生志愿以通过“普通高考补报志愿系统”录入正确后打印的志愿表为准,考生必须在系统打印出的志愿表上签名确认。凡补报志愿后没有打印“某某省(考生所在省)普通高考补报志愿表”的考生,其补报结果以省考试中心“普通高考志愿补报系统”中的补报结果为准。F.考生要对自己填报志愿的准确性负责。考生志愿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G.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确认考生补报志愿时不要通过 代理服务器上网,并且不允许同时打开两个IE窗口,以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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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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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要我帮他做担保,但是我感觉有些不合适。要写担保书请我们有关阶段性担保合同模版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
  借款人(即购房人)
  抵押人:
  
1、
  
2、
  保证人:
  
1、
  
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房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借款实际发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购买位于
  的房屋。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借款人的购房合同编号为 ;所购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四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的基础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为 %.借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浮动比例确定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利率: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
  
(2)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费发放日或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心的借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之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预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 (大写)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间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余齐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第五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
  
2、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
  第六条 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户名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 ___,卡号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______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划入售房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 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售房人______ _ _ 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 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 _______),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第七条 还款
  
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本息。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共_____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月的____________(20日∕借款对应日)为还款日。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每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__________________(还款法全称)规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 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款金额
  
(2) 等本递减还款法:
  每月还款金额
  
(3) 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 _ _.
  
1、 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_______.借款人采用等本递减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利息逐月还清。
  采用其他还款方式的,借款人每期应还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3、借款人保证每个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款项,以偿还当期及逾期本息,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将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借款人承诺按本条第2项约定支付违约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2、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______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提前偿还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大写)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3、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还款时执行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或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十条 债权债务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同意,通知后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3、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4、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款项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顺序。
  
5、当抵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
  
7、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仲裁。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担 保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抵押的,由保证人____ ____________ ___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阶段性保证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项约定的保证责任终止情形出现之前,阶段性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人每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每期债务期限变更协议的,阶段性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协议变更后的每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除本条第3项外,本合同其他约定均适用于本项约定的保证人。
  
5、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有关款项;
  
(3)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4)借款人提供了抵押担保的,保证人愿先于抵押担保对所担保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并同意贷款人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6、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
  
1、抵押人自愿以下列财产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详见编号______________ ______的《房地产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依法采取查封、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处置抵押房产时,无条件迁出抵押房产并自行解决本人及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无法解决的,抵押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安排的临时住所或短期租赁的房屋,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5、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6、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4)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
  
7、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在与贷款人共同商定的保险公司处办理有关保险,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贷款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从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4)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8、抵押登记
  抵押人委托贷款人(或贷款人认可的中介结构)在本合同签订后凭本合同、房地产权证及相关文件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预登记(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抵押登记权利证书的正本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9、抵押权的实现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违 约 责 任
  第十五条 贷款人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第十六条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
2、
3、4项的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 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 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5) 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声明与保证。
  
(6) 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
  
(7) 保证人未履行第十三条第6项的约定义务。
  
(8)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3、保证人、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其 他 事 项
  第十八条 借款人因房屋买卖合同与售房人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律师服务费、登记、评估、保险、鉴定、鉴证、公证、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借款人用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抵押担保的,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
  
3、贷款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同意贷款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为风险评估之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根据执法部门要求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信用情况;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同意贷款人在办理个人借款业务和贷后管理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___ ___________份,效力相同。
  第二十五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 签章 )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保证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抵押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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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积攒了一笔钱想买房子,现在需要担保,问一下购房合同中阶段性担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现在人们购买商品房,一般都是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按揭贷款的模式以提前透支购房人未来收入的方式,解决了购房人当下没有足够资金购买一生最大的商品—住房的矛盾。极大的推动了人们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商品房的热情。银行也乐于“成人之美”,积极放贷,稳稳当当的赚取长期稳定利润。商品房开发企业更是得益于按揭贷款的模式,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完成销售,大大的缩短了开发周期,加快资金周转和财富积而大跨步的发展。
利益与风险同在。银行以买房人尚未建成取得的商品房进行抵押贷款给买房人,促成商品房买卖双方的交易。自然在这种交易模式中占据主动,他通过规则的设置,将风险尽可能的转移出去。商品房建成交付后,自然需要买受人办理抵押权登记,将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为其贷款担保。但商品房建成交付前,则需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方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对买受人的依约还贷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按揭贷款最容易发生逾期和停止还贷的恰恰是这个阶段。购房人不归还贷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个阶段购房人还贷拖期或停止还贷,银行不会选择与贷款人解除合同向贷款人追偿,一般是从开发商的保证账户划扣资金为购房人还贷。若碰上商品房买受人出点意外,或给你来个“人间蒸发”让你怎么都联系不上,那开发商只有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贷款。
开发企业如何防范和降低这一替购房人还贷的风险呢?现行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能否解决这一风险?有人认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就视同为购房人的商品房抵押登记,可以解除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贷款的保证责任。这一种错误认识。《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从上述规定看,预告登记是准物权行为,不能产生物权效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将来能够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享有优先权,不经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能在该物权上设立抵押权。因此,在商品房未向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前。即使在预购时同时进行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开发商还要继续承担按揭贷款的担保责任。
开发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降低和防范此类风险。

一,在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条款
为了督促购房人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和解决购房人不还贷款而导致开放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对购房人主张权利困难的问题。开发商要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放商为购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期间,购房人违反贷款合同在约定期限内不归还银行贷款,视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与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购房人承担因此给开发商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条约定同时起到督促购房人按约履行与与银行贷款合同的效力。

二,关键是尽快办理好商品房的产权和抵押权登记
在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购房人交首付款时,就将商品房的维修基金和契税以及办证手续费和相关办证所需资料全部收齐,并代理购房人办理各项产权证书,既体现了开发企业为主的服务热情,又能将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证和抵押登记的主动权控制在自己手里。进行此项操作时千万不要忘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合理办证期限和购房人不配合办理产权及抵押登记时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让购房人知道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是买卖双方的义务,拖延履行是要支付违约金的。

三,让购房人提供反担保
如果认为购房人基本信用不好,或购房人炒房意图明显,为其承担阶段性担保的风险过高,可以让购房人提供在此期间的反担保,由其提供财产抵押或由收入稳定的第三人为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银行因购房人归还贷款的违约扣划了开发商的资金,也会有承担风险资产或下家给开发商托底。
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交易风险是难免的。作为房地产方面的律师,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经营中的难题进行探讨,尽量避免经营风险的发生。
我姐姐现在要将自己的房子拿去做抵押担保贷款去了,抵押前阶段性担保合同的范文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 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 (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 年 月 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共 ,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 (即月利率为 )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 利息,即 :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成年代 、产权证字号为 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 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抵押率为 .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 元,抵押率为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等担保。
第二十条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2、在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以拆迁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应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新抵押物的价值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原抵押物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门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在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约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未付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贷款本金发放完毕并协助借款人撤消抵押登记解除本合同为止,且承担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2、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3、如因借款人、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口按未支付贷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并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息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偿还约定本息,并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不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视为违约,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费用负担范围:因订了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司能产生的
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缔约人同意: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缔约人同意:在抵押担保期间,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又未能与贷款人签订延期履行协议,贷款人有权按下列办法优先受偿处理该抵押房屋:
1、贷款人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请债权并申请强制执行以处分抵押物变现受偿,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抵押人应配合贷款人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缔约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声明: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确,无异议、无疑义。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签约于 以上便是关于抵押前阶段性担保合同的相关内容,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已有所收获。合同签订的风险较大,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同时一定要谨慎,最大限度地减少漏洞。
你好,我们公司的合同都是由我来管的,我想问问阶段性担保合同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贷款抵押人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个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阶段性担保合同是什么这个问题请参考以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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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怎样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二手房阶段性担保函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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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的叔叔叫我了解一下关于阶段性保证担保合同是怎么样的?叔叔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他代表公司去签订了一个合同,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要说阶段性担保的由来,必须得先说一说商品房预售,没有商品房预售制度,就没有阶段性担保,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依据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而来的,在其第二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开发企业必须先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先取得预售许可证,方可预售房屋,购房人再购买预售房屋时,如无法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时,则需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原按揭贷款),住建部在其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2008年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中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办理预告登记的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
通过以上资料可以分析,为什么银行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需要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因为其为期房抵押,虽然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该期房是否可以如期竣工,银行是否可以顺利的取得正常的担保物权,以及再未取得担保物权前(即房屋未竣工前)购房人是否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都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大多数银行再实践中都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而且在现实中,无论是否是期房还是现房销售,只要是尚未办理购房人权属证书的抵押贷款,都会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且要求开发企业按缴纳一笔相应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存入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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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担保需要签订,因为是阶段性履约,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阶段性履约担保合同的范本有可以参考的吗?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方法》向受托银行_________申请出具人民币保函,受托银行批准出具此项保函。双方就有关事项签署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存在(无)前提不可撤销的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元国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收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在受托银行开破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并一次存入_________元人民币。该存款只用于支付受益人的索赔。
  
四、委托人不能在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存足保证金的,委托人由具备企业法人资历的_________供给第三方反担保,受益人为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_________元。委托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取代偿还本息时,_________(反担保人)应代委托人归还受托行所垫资金。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元(其中企业债券_________元,金融债券_________元,国库券_________元)作为典质,当委托人不能定期偿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代偿还本息后,受托银行有权按商定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方反担保金额、抵押资产现值共计不低于受托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跟证实其与委托人债权关联的文件,有权请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划付敷衍款项。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告诉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障金存款帐户划付。保证金存款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余存款户支付。
  
六、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奉还垫款。受托银行对垫付款项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本钱。超过30日不还,加收20%利息。
  
七、委托人按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年)支付保费,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保证费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缴纳。如过时不交,受托银行有权从委托人的存款中划拨。
  
八、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双方任务实行结束后生效。
  
九、本协定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银行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措施》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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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阶段有哪些
二手房购房者应缴纳税费包括:1、二手房过户契税:房款的1.5%。2、二手房过户印花税:房款的0.05%。3、二手房过户交易费:3元/平方米。4、二手房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5、二手房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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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律师你好,我想买一套二手房,只欠一份担保合同。律师你能提供一份阶段性委托担保合同范本吗?
[律师回复] 阶段性委托担保合同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委托担保内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_________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方为使顺利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阶段指的是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贷款抵押完成之期间。
  第二条 委托费的约定:
  委托费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由甲方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不少于房价总款(见甲方与卖方在《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_________%的首付款;若银行贷款与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价总款,则甲方应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差额部分。
  
2.甲方承诺银行贷款直接拨付乙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合同规定,约定支付房屋过户,申领权属证书以及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4.甲方须特别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及申领权属证书事宜。
  第四条 乙方义务: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交纳给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归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代理费的,乙方应返还,同时乙方尚应支付等于委托代理费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间为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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