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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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代位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代位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一、代位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所以涉及的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1、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

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2、对于债务人的效力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其次,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债务人向债务人追偿,所以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代位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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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一、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在项目法人出资方(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才可以将设立该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有些项目法人为逃避债务或其它原因长期歇业,或作出撤消决定,或故意不年检等违法活动使项目法人被吊销,此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也成为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经常面对的难题。
1、项目法人歇业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法人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这两种情况将视同歇业。在工程欠款诉讼实践中,后一种情况即项目法人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而被视为歇业的情况较为常见,有的项目法人甚至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但未被注销。此时,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项目法人歇业后,如项目法人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 ,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
项目法人歇业后,被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为被告。
项目法人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项目法人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项目法人和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2、项目法人撤消后被告的确定
项目法人撤消是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决定项目法人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项目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被告确定
登记主管机关吊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项目法人的行政处罚行为,项目法人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的行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项目法人有清算组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没有清算组的情况下,应列清算主体为被告。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项目法人因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但不同性质的项目法人终止后应如何确定清算主体成为问题的关键。
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在工程建设实践中项目法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根据该条的立法意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
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股东大会一般选定部分股东组成清算组或董事会作为清算组。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将该清算组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二、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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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分支机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则取决于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若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则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施工单位可以选择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被告提讼。在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该工程建设指挥部没有偿债能力,施工单位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变更设立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被执行人,人民可以裁定执行项目法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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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工程欠款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是如何确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呢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一、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在项目法人出资方(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才可以将设立该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有些项目法人为逃避债务或其它原因长期歇业,或作出撤消决定,或故意不年检等违法活动使项目法人被吊销,此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也成为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经常面对的难题。 1、项目法人歇业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法人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这两种情况将视同歇业。在工程欠款诉讼实践中,后一种情况即项目法人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而被视为歇业的情况较为常见,有的项目法人甚至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但未被注销。此时,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项目法人歇业后,如项目法人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 ,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 项目法人歇业后,被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为被告。 项目法人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项目法人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项目法人和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2、项目法人撤消后被告的确定 项目法人撤消是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决定项目法人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项目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被告确定 登记主管机关吊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项目法人的行政处罚行为,项目法人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的行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项目法人有清算组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没有清算组的情况下,应列清算主体为被告。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项目法人因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但不同性质的项目法人终止后应如何确定清算主体成为问题的关键。 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在工程建设实践中项目法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根据该条的立法意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 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股东大会一般选定部分股东组成清算组或董事会作为清算组。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将该清算组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二、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工程建设指挥部多数是项目法人为对在建项目实施管理而成立的临时机构。但有些是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此时若发生工程欠款诉讼,诉讼主体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法律地位。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并且具备的法人资格,其实际法律地位与项目法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只是称谓不同,或者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子公司,此时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应以工程建设指挥部为被告。 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分支机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则取决于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若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则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施工单位可以选择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被告提讼。在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该工程建设指挥部没有偿债能力,施工单位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变更设立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被执行人,人民可以裁定执行项目法人的财产。 若该工程建设指挥部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此时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设立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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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诉讼中,如何确定工程欠款的主体地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呢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一、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在项目法人出资方(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才可以将设立该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有些项目法人为逃避债务或其它原因长期歇业,或作出撤消决定,或故意不年检等违法活动使项目法人被吊销,此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也成为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经常面对的难题。 1、项目法人歇业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法人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这两种情况将视同歇业。在工程欠款诉讼实践中,后一种情况即项目法人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而被视为歇业的情况较为常见,有的项目法人甚至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但未被注销。此时,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项目法人歇业后,如项目法人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 ,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 项目法人歇业后,被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为被告。 项目法人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项目法人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项目法人和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2、项目法人撤消后被告的确定 项目法人撤消是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决定项目法人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项目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被告确定 登记主管机关吊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项目法人的行政处罚行为,项目法人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的行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项目法人有清算组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没有清算组的情况下,应列清算主体为被告。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项目法人因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但不同性质的项目法人终止后应如何确定清算主体成为问题的关键。 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在工程建设实践中项目法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根据该条的立法意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 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股东大会一般选定部分股东组成清算组或董事会作为清算组。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将该清算组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二、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工程建设指挥部多数是项目法人为对在建项目实施管理而成立的临时机构。但有些是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此时若发生工程欠款诉讼,诉讼主体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法律地位。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并且具备的法人资格,其实际法律地位与项目法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只是称谓不同,或者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子公司,此时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应以工程建设指挥部为被告。 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分支机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则取决于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若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则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施工单位可以选择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被告提讼。在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该工程建设指挥部没有偿债能力,施工单位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变更设立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被执行人,人民可以裁定执行项目法人的财产。 若该工程建设指挥部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此时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设立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被告。
公司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工程欠款诉讼中,如何确定欠款人的主体地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呢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一、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在项目法人出资方(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才可以将设立该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有些项目法人为逃避债务或其它原因长期歇业,或作出撤消决定,或故意不年检等违法活动使项目法人被吊销,此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也成为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经常面对的难题。 1、项目法人歇业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法人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这两种情况将视同歇业。在工程欠款诉讼实践中,后一种情况即项目法人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而被视为歇业的情况较为常见,有的项目法人甚至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但未被注销。此时,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项目法人歇业后,如项目法人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 ,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 项目法人歇业后,被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为被告。 项目法人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项目法人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项目法人和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2、项目法人撤消后被告的确定 项目法人撤消是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决定项目法人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项目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被告确定 登记主管机关吊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项目法人的行政处罚行为,项目法人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的行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项目法人有清算组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没有清算组的情况下,应列清算主体为被告。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项目法人因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但不同性质的项目法人终止后应如何确定清算主体成为问题的关键。 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在工程建设实践中项目法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根据该条的立法意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 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股东大会一般选定部分股东组成清算组或董事会作为清算组。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将该清算组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二、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工程建设指挥部多数是项目法人为对在建项目实施管理而成立的临时机构。但有些是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此时若发生工程欠款诉讼,诉讼主体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法律地位。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并且具备的法人资格,其实际法律地位与项目法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只是称谓不同,或者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子公司,此时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应以工程建设指挥部为被告。 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分支机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则取决于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若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则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施工单位可以选择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被告提讼。在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该工程建设指挥部没有偿债能力,施工单位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变更设立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被执行人,人民可以裁定执行项目法人的财产。 若该工程建设指挥部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此时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设立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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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主体要怎么确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代位权诉讼主体要怎么确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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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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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主体怎么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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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公司诉讼主体该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诉讼主体该怎样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公司诉讼主体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股东权确权纠纷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即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者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二、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议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或者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者其他条件的,认为股东权利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提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4、公司不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以公司务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权之诉,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有协助义务而转让方不予协助的,受让方可以转让方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公司会议效力纠纷主体的确定
1、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的,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以为股东会议侵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董事会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不按时召开股东会,股东要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4、认为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列公司务被告。 
四、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补缴出资。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可以以该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违法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返还出资或股本的,可列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等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出资合同或者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实有资本不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偿。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销的,已经缴纳出资的认股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讼,要求其返还出资及利息。
五、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六、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应列股东及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七、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八、股东代表诉讼主体的确定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应当是作出不当行为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另外,公司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出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应列公司为被告。
2、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未注销的,应列公司及清算义务人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应列相关清算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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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
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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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诉讼主体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注销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为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开办单位或投资人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为全体股东股份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即诉讼赔偿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一)直接向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被告的确定。
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的。前者称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的诉讼行政讼讼案件。
⑴、直接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因此,直接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⑵、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指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继而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这是说,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组成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看,最高人民已把授权法的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据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系指法律、法规与规章把某一国家行政职权设定给某一组织的行为。
(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又补充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该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对被告的认定。
(五)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
被撤销,在机构精间、改革中是常有的事。行政诉讼法对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确认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规定:“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从理论与实践上说,被撤销以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个被撤销后,它原有的职权被并入到另一个之中,这时,这一被并入职权的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被告得由它来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被撤销之后,它的职权没有被明确并入到另一个之中,这时,应由撤销其的作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被告得由它来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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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主体是谁,如何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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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工程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应当具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呢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一、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在项目法人出资方(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才可以将设立该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有些项目法人为逃避债务或其它原因长期歇业,或作出撤消决定,或故意不年检等违法活动使项目法人被吊销,此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也成为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经常面对的难题。 1、项目法人歇业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法人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这两种情况将视同歇业。在工程欠款诉讼实践中,后一种情况即项目法人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而被视为歇业的情况较为常见,有的项目法人甚至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但未被注销。此时,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项目法人歇业后,如项目法人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 ,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 项目法人歇业后,被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为被告。 项目法人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项目法人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项目法人和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2、项目法人撤消后被告的确定 项目法人撤消是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决定项目法人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项目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被告确定 登记主管机关吊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项目法人的行政处罚行为,项目法人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的行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项目法人有清算组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没有清算组的情况下,应列清算主体为被告。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项目法人因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但不同性质的项目法人终止后应如何确定清算主体成为问题的关键。 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见在工程建设实践中项目法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根据该条的立法意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 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股东大会一般选定部分股东组成清算组或董事会作为清算组。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将该清算组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二、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工程建设指挥部多数是项目法人为对在建项目实施管理而成立的临时机构。但有些是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此时若发生工程欠款诉讼,诉讼主体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法律地位。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并且具备的法人资格,其实际法律地位与项目法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只是称谓不同,或者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子公司,此时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应以工程建设指挥部为被告。 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分支机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则取决于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若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则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工程建设指挥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施工单位可以选择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被告提讼。在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该工程建设指挥部没有偿债能力,施工单位可以在执行阶段申请变更设立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被执行人,人民可以裁定执行项目法人的财产。 若该工程建设指挥部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此时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设立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被告。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少出现刑事诉讼单位被告的诉讼代表人(下称“诉讼代表”),该诉讼代表是刑事诉讼单位犯罪有概念,关于单位犯罪案件,公诉书通常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是,检察院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坚持不列被告单位时,公诉书则不列被告单位。
刑事诉讼代表人与民事诉讼代表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代表人是特指在单位犯罪诉讼中,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的自然人,在诉讼地位中不属于代理人也不属于辩护人(可代表单位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属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法律概念。
现行司法解释把犯罪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选择的权力都交给了检察院(让单位提出人选再由检察院认定)。诉讼代表是否充分发挥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有待商榷。诉讼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诉讼代表不出庭的后果: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相关依据
第二百七十八条人民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条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八十一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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