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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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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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收益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即因知识产权给产权人带来的价值。

因知识产权在未投入市场时,无法衡量其价值,所以其属于无形资产。

例如某个作家在创建自己作品时,未对市场公开,对其自身来说可能就是无价的,但对他人来说可能就不存在价值。

在对市场公开后,因客户评价,市场推动等原因而产生相应的价格。

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分割,同样无法对价值不确定的东西进行分割。

所以,对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进行分割就需要体现其价值。

同时,根据夫妻关系建立的时间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财产

二、哪些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进行了解释,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就婚前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和婚内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不存在争议,更多的争议的会存在于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婚前完成,婚内取得的这一部分收益,一般都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该知识产权是一方婚前完成的,但在另一方建立婚姻关系后,另一方也进行了配合或者付出了较大的努力,那么就该财产在进行分割时就不得不做考虑了。

2、对于在婚内完成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取得收益的,这部分收益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明确取得的收益。

因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某作品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和付出,这部分财产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3、就婚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但没有明确其收益。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因未与任何人签订使用合同或者其他商业合同,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无法明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无法将其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就无法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收益?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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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我国遗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再适用法定继承。
关于遗产继承:首先对属于你姑姑的财产进行公证,确认财产所属(必须你姑姑本人签字);然后,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并进行公证(必须你姑姑本人签字)。在其儿子未成年之前,可指定你姑姑最信任的人(父母或兄弟姐妹)作为继承人并进行公证,待其儿子成年之后,再把你姑姑的遗产转交其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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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受益人:首先对属于你姑姑的保险遗产受益人进行变更(必须你姑姑本人签字)。在其儿子未成年之前,可指定你姑姑最信任的人(父母或兄弟姐妹)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待其儿子成年之后,再把你姑姑的保险金转交其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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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一个残酷但又现实的事件。当确认债务人拒绝或有意无限期拖欠赖账时,债务人必须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使得诉讼时效中断,进入下一轮时效计算,确保债权人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追债过程中,债权人还拥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特有的义务,用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代位权即是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其后果由债权人承担。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使对债权实现有碍法律行为的权利。
?? 当然,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若有心无力,对债务人无计可施,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有能力清偿时,强制其运用动产或不动产清偿抵折债权人债务;若债务人当前无能力清偿债务,强制执行可中断,直至债务人有能力清偿时限期执行。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选择追债公司为其追债,追债公司胜在经验丰富,手段繁多,能准确地把握债务人的心理,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也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手段和关系网找到“失踪已久”的债务人,挽回损失。
??综上所述,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出于主动地位。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应注意把握或延长诉讼时效期的期限,积极申张自己的权利,活动法律保护。同时,也要适当运用法律武器,适当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及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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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和协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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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释为:“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不包含尚未取得的经济利益。在此之前,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93年司法解释》)第2条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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