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自治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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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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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自治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自治权

一、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自治权?

业主委员会享有自治权,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法律没有规定过小区必须交给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现在有很多小区实行的都是业主自治,业主主要是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相关权益的,业主委员会虽然有自治权,但是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不能做出有损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自治权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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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更多内容参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一部规则。
刚刚搬到这个小区住没有多久,今天有人敲门说是要成立一个业主自治委员会,问问我们有没有什么意见建议或者想要参与的,由于刚刚搬来,对邻里还不太熟悉,就说商量看看,请问小区业主自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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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由所在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如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2003]7号 相关条款规定: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的,业主应当筹备业主大会的成立。
3、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4、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第七条相关规定: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因此,一般来说,《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需要以住房的出售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的一半以上,但是各个地区,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又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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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家小区没有物业,现在都是小区里面的业主自发组织的业委会,因为小区业委会的自发组织,现在小区里面的业主委员会管理不得当,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治结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小区的规模太大或者太小。
当小区的户数3000-5000,甚至是5000户以上的,那要实行业主自治就特别困难。因为小区比较大,业主又多,需要的业主委员会队伍就比较大。对小区划分区域,每个区域由一支业主委员会队伍来服务,但是鉴于人多,各种各样的意见都有,众口难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势必还是会引起不少争吵,管理和工作落实不到位。
当小区户数太少,比如说200户的小区,也是见过这样子的小区实行业主自治,但是最后也失败。为什么呢?因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是0.6元/平米,假设每户100平米的前提下,那么一个月小区的物业收入是12000元,但是请的人工作人员是5个,1个物业负责人,2个保洁,2个保安,另外维修人员都不敢请,但是这每个月的物业费收入都不够给人员工资,更不要提绿化、公共设施建设和维修等等。
最好小区规模在500-1000户之间,管理起来会比较方便,业主生活区域也会比较紧密。
2.聘请的物业经理无法应对小区业主的各类需求
小区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不同的人对服务又有着不一样的标准,这也是现在很多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点。连同业主委员会自己聘请的项目经理,也同样出现这个问题。业主对物业服务有不同的要求,项目经理表示没办法处理,众口难调,每个人都有要求,没办法满足每一个业主。
小区自治所聘请的项目经理,一定要有很好的心理素质,才能承受住业主的各类指责。除了在小区的管理上要有想法,负责人,还要懂得调节业主之间的关系,以及业主与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
3.业主委员会私心过重,没有奉献精神
这个原因占小区自治失败的比重较大,要实行业主自治,一定要有一批带头的人出来。这群人要挡得住小区其他业主各种质疑的同时,还要凡事亲力亲为,无偿付出时间精力。但是在现实中,还是存在有些业主委员会成员是为了个人利益,加入这个队伍,最后一颗老鼠屎坏一锅粥。
业主委员会或者有的小区是自管会,这几个人必须有无偿奉献的精神,只有业主给予了充分的信任,才能开展工作,这个工作很大程度是吃力不讨好的。这几个人还必须有魄力,懂坚持。不要被个别业主一闹,就歇菜了,那肯定都开展不下去了。
4.小区的业主不配合、不团结
小区业主的配合度和对业主委员会或自管会的拥护程度非常重要,决定着带头实施业主自治能否持续下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只要管理决策触碰到部分业主的利益时,这些业主就会闹起来。做管理的,就一定会得罪人,这是必定的。小区业主团结不团结,几乎可以决定这个小区能不能进行业主自治。
如果管理的决策确实从小区的角度出发是有利的,当部分业主起来质疑的时候,就需要一帮业主在业主委员会或自管会的背后支持,呼声要高于质疑声,不然自治很难进行下去。
5.小区没有公有资产收入
送钱到业主口袋容易,但是要从业主口袋拿钱难。一小区实行业主自治后,业主还是挺满意的,因为物业费比以前还低了,而且服务质量也挺好,大家都比较接受,但是当有业主向自管会提出,屋顶漏水需要人去维修,这可把自管会的几个人给难倒了,每月收的物业费也就差不多够开支,向来没什么剩余,他们手上没有钱可以动工。如果要动用维修基金,还需要全体业主开会表决。
有钱才好办事,没有钱小区自治很难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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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自治权
有自治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业主公约实施相关权利,具体包括制定、修改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有权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可以筹集并依法使用专项维修基金等。不过,业主委员会也应该按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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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的家里现在已经丢了好几件东西了,他就觉得小区的物业一点作用也没有,现在就准备进行自治了,一般情况下那个小区业主组建自治业主委员会合法吗?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有五个方面,现逐一加以解读:一.业主大会的成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解读: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到,目前要接受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指导不等于领导,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如果他们不指导,则属于区、县小区办不作为,并不影响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对区、县小区办规定的这方面的工作时限可参照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文的规定:“拥有10%以上业权的产权人(代表)书面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的,各小区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组建条件的书面答复。”而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可参照以下两项规定: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规定:“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在组建管委会时、凡已入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符合《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管委会的条件,应一并选举产生管委会,不再分次选举。对于住宅小区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会应给未入住区域的业主预留产权人代表份额和管委会委员席位。”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解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首先要确定自己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解读: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由地方政府制定,以后业主大会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和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的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的规定加以确定。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规定: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6.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解读:业主大会开会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业主大会不一定要采用开会形式进行,业主大会作出一般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4以上即可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条例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用“赞成票”的方式通过决议,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难。的业主目前可以参考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采取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的,应依照下列规定:.筹备组在广告栏、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告管委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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