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受保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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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受保护吗?

一、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受保护吗

职务作品著作权当然也是受保护的。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情形。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其职员履行工作职责而创造的。

1、一般情形的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一般情形下,著作权虽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且该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若经过单位同意,作者和单位可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所获报酬。这里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特殊情形,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2)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一年的最后一天,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财产性权利在上述保护期内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著作有哪些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受保护。

2、时事新闻;即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只报道一件事情的发生的过程、时间、地点和人物,不表示报道人的观点的消息,传播单纯事实消息可采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这种单纯事实消息应属于时事新闻报道,不受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方式,不受保护。

不管是职务作品或者是其他的作品,只要是合法合理的作品,而且是正当的作品,从它成立的那一刻开始,自身就是享有著作权的保护的,也就是没有经过有关单位的许可,这个作品是不能被任何人以任何途径进行传播或者是随意的使用。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受保护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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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应对互联网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特地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可以看出,对于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主要涉及到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为了应对互联网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而新规定的。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作品的传播方式彻底的改变,公众无须通过转移有形载体就可以获得作品的复印件。当网络经营者或用户将作品以数字化文件的方式上传至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时,其他用户就可以通过网络将该数字化文件下载至自己的计算机中,从而获得作品的复印件。这种新的传播方式就是的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上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对于网络传播是否构成发行的问题,以及网络传播是否构成复制的问题。而针对此种情况,在修订《著作权法》的同时,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型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受该权利控制的行为是“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或简称“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根据“以受控行为定义专有权利”的基本原则,可以推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 从概念和定义分析,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对于提供作品的含义,目前存在着提供作品的可能性而不提供实体是否能构成提供作品的质疑。那么在对于网络文学的侵权行为中,将未经过作者授权的作品擅自上传或者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其他用户下载,是否是一种“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方式呢?按照王迁老师的观点,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来自于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文简称WCT)第8条,而且在文字上几乎是逐字译自第8条的后半句———“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 ?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因此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解释不能脱离WCT第8条的原文。即,“提供”一词译自第8条中的“making available”,指一种使他人获得作品的“可能性”,而并非他人已经获得作品的状态。因此,将未经作者授权的作品擅自上传或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了“向公众提供作品”,而无论是否有人实际进行过下载或浏览。
其次,行为的后果必须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换言之,这种行为必须是“交互式”传播,使公众能够以“点对点”的方式“按需”点播”作品,这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 因此,将原创文学盗链、复制和搬抄的行为,很明显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网络文学作者的权利,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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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作品也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十分广泛,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或者影像作品等,有些情况下,作品是口述完成,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不受保护的是禁止出版发行的作品或者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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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著作权方面的问题有些疑惑,所以想咨询一下著作权受到侵害怎样投诉请求保护?
[律师回复]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单位犯第217条、218条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4、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一律予以没收。
5、犯上述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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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民间文字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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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作品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即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建筑作品不同于小说、诗歌、绘画等文学艺术创作,因其必须是从功能上要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且受到技术、规划、周围环境、地质结构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它的创造性要求应是较低的,作为建筑作品,它的独创性更多的应该反映在它是创作完成的(当然这并不排除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对已有建筑的借鉴),当该创作并没有与已有作品接触后且与该已有作品实质相似,即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如书、画、图等)表现出来。建筑设计实质也是一种对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安排,这些组合与安排必须要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物本身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可以复制的,仅仅在一个设计师头脑中的未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设计思想是无法复制的,这样即使是再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3、具有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就要求该建筑作品是具有艺术美感的,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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