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十大养老诈骗套路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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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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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警惕十大养老诈骗套路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警惕十大养老诈骗套路

套路一:

“免费送鸡蛋”引人上钩。利用一些老年人爱贪便宜的心理,引人上钩。

套路二:

假称公益活动,增加权威力度。打着公益的幌子,吸引老年人来听讲座,实际是为推销保健品做铺垫。

套路三:

失实宣传,夸大了保健品效果。“使用该产品3天见效,永不复发”“只需7天,糖尿病除根”。保健品诈骗中类似的宣传标语是利用老年人关心健康的心理,同时缺乏辨别的能力,诱骗高价购买保健品。

套路四:

门槛设限,拒绝年轻人。活动地点通常是在头一天晚上才通知公布,时间通常定在工作日,此举是为了避免上班的年轻人进入。事先向老年人配发入场证,即便有跟去的子女也会被拒之门外。

套路五:

入门先登记,套取个人资料。进门会让老年人先填写基本信息(姓名、住址、疾病等),趁机聊上几句,一方面培养感情,但更主要的是为了套话。比如“大妈您气质真好,以前是教师还是干部啊?”看似平常的问题其实是为了达到复查地址,估算购买能力的目的。

套路六:

“专家”“医生”依次上场忽悠。请所谓的“专家”和“医生”给老年人免费体检、看病、讲解保健品成分与效果,引起老年人的兴趣。在他们的轮番忽悠下,一些老年人会因为心动而购买产品,销售保健品时再给点优惠,如买两个疗程赠一个疗程,利用老年人迷信权威的心理和对健康的迫切追求,高价推销保健品。

套路七:

安排“老人”现身说法。不法分子会安排一些同龄的老人现身说法,他们会说自己是某某保健养生的会员,某某保健品确实好,还有免费活动,各种特权。一些本来半信半疑的老人,听到自己认识的人,比如老邻居、老同事都这么说,便会打消顾虑,购买产品。

套路八:

服务到家,亲情回访。“销售员”陪老人回家取卡取钱,一路服务到底,直到钱款到账。对于被确定为重点客户的老人,经常“亲情回访”,买水果看望,陪老人聊天,只要老年人高兴了,就会继续购买他们的高价保健品。

套路九:

“免费旅游”实则大卖产品。组织老年人“免费旅游”,名义上是回馈客户,实际上是“洗-脑”,进一步灌输保健品神奇的疗效。“大招”是参观生产车间,让老年人看到保健品的生产线,从而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购买保健品的积极性。

套路十:

新出“存钱”政策。鼓励老年人往销售公司“存钱”,给比较高的利息,而且存钱的客户购买保健品还可以获得更多优惠。实际上这些钱一旦存进去,便有去无回。

对于警惕十大养老诈骗套路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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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假律师
假律师的特点:1、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2、为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处处作秀,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3、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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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警惕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受偿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警惕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受偿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制定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重复抵押。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允许重复抵押。物权法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物权法允许的不动产重复抵押,将导致或者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
不动产抵押可以用实物形态表述。例如,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以同一幢建筑层数为三层的房屋,将每层房屋连同每层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向三个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不是重复抵押;以该幢房屋连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向两个以上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是重复抵押。
不动产抵押可以用价值形态表述。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一幢价值一百万元的房屋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按照二十万元、三十万元、四十万元的价值,分别向三个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不是重复抵押;以该幢价值一百万元的房屋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分别向两个以上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是重复抵押。
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将前述用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表述的“非重复抵押”定义为“单一抵押”,并且定义“单一抵押”为“重复抵押”的对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该条规定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抵押物和“抵押后的余额部分”,是两次抵押的两个不同的标的物。据此,不能理解为担保法允许同一财产可以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是重复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是否登记,抵押登记产生的效力(即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还是抵押权对抗要件),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区分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笼统地规定抵押财产的清偿原则,该条
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很容易误导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仅仅针对动产而言,不然,可以反推得出结论,不动产抵押可以不登记就有效。该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导致或者增大不动产重复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
国家立法规定不动产抵押的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受偿。债权人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唯一目的,是取得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确保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不能确保债权人完全受偿的不动产重复抵押,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当然,债权人知情并且自愿设定不动产重复抵押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合同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应当适用于物权法。根据“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以“单一抵押”还是“重复抵押”的形式设定不动产抵押,而不应当全面禁止“单一抵押”。
实现债权的担保形式,按照其与物权和债权的关联程度,可以划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别。物的担保,是指以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权,例如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誉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债务的履行,例如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据了解,物权法之所以允许重复抵押,原因之
一,是认为,债权人是否接受抵押担保,并不完全决定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等于或者大于债权价值,而是着眼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既然这样,如果不能以“单一抵押”的形式设定不动产抵押,而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受偿风险确实太大时,债权人可以考虑设定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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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警惕网络金融诈骗?
作为网络金融用户,只要做到保管好“一卡、二码、三要素”,牢记“四要三不要”,就可以有效防范金融诈骗。如: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设置包含字母 数字或符号的复杂网络金融专用密码并定期修改。收到短信后立即与银行官方客服、朋友等联系,经过核实确认没有问题后再打开短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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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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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房屋中介哪些陷阱
1、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签订合同。2、订立霸王合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3、违规操作,使消费者利益受损。4、巧立名目,收取各项费用。5、交费容易退费难。(六)、无证“黑中介”骗取钱财。一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无证照的“黑中介”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骗取钱财,一旦被发现便溜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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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最近新闻上看到非法集资的事情越来越多,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因为非法集资损失了钱财,请问一下我们该如何警惕非法集资的形式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您的如何警惕非法集资的问题,我的回答是: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据北京官方公布的非法集资几种典型的形式如下。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 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5.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P2P),虚构投资项目,私设资金池,违规自融自担,宣称风险备用金由银行监管但却未充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7.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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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警惕哪些陷阱
1、低价的假房源假房源最常见的就是价格虚假,故意标低价来吸引客户2、房子的产权性质3、房子离地铁很近4、买房后发现房子还是出租状态5、买房后发现原业主户口未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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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劳动者需警惕的几种用人单位犯法用工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需警惕的几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
一、滥用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较多的情况是“假劳务派遣”,也就是劳动者在某个单位工作,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
如此一来,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关系转给派遣公司,不必再担心与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而不必承担任何成本。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借此“切断”劳动关系,劳动者由于不知情、不懂法或者不想得罪单位,往往不会根据其先前的工作年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再想回头要补偿,一般都已超过时效而无法得到支持。
二、隐蔽用工
按国际劳工组织的界定,隐蔽用工是指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劳动法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
隐蔽用工的情形,在超市(商场)促销员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由于促销员是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裁判机关往往按照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
这就使得超市(商场)享受用工的权利却不必承担用工的责任,劳动者只能向供应商主张权利。但有些工作是超市(商场)安排的,比如促销工作之外的加班等,劳动者就很难向供应商主张权利。
三、租赁承包
单位将某个部门或者整体承包租赁出去,以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这种经营方式在目前非常普遍,但是其招用的劳动者是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建立劳动关系,却在实践中引发很多纠纷。
有的是企业承包给其他企业的,有的是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的,有的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
不论是哪种承包方式,发生纠纷后,发包的企业都拒绝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么将劳动者推给承包承租的公司或个人,要么认为劳动者是“承包人”。
四、合同、保险一分为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出现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却将员工的社保“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
目前劳动部门的相关条文比较模糊,允许一些相关机构协助企业或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社保关系到底是办到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单位,还是可以直接办到代办公司名下,并不明确,而一旦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就遇到了劳动关系不明的难题。
五、只承认劳务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直比较混乱的。
由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规范的特别保护,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相对于劳务雇佣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来说要更多、更周密。
比如,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还有权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劳务雇佣关系中,拖欠劳务费的,只能要求对方支付拖欠期间的劳务费和利息。
劳务雇佣关系中,合同届满或者工作事项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当然结束。而一旦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正是由于这些特殊保护,使一些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后,极力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六、假借注销或吊销
《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主动解散或者被动终止营业资格,那么劳动合同终止。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主动注销公司,或者故意利用法律上的空子,使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由于劳动者对此往往不知情,无法及时主张权利,其权利就有被侵害的可能。
有的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后继续营业,公司与劳动者在注销或吊销之前是劳动关系,之后却变成非法用工的雇佣关系。
有的公司被注销或吊销后,换个名称重新注册,变成另一个公司,这样就切断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总之,作为劳动者来说,应该积极学习并运用法律武器来预防和避免用人单位的规避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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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律师收费低于收费标准
律师收费时低于相关收费标准时,就需要警惕了,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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