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判缓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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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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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我国刑法中对“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判缓刑”做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具体介绍。
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判缓刑

一、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判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和范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犯罪情节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包含的内容较多。不仅指各种法定的或者酌定的处罚情节,还应当结合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综合考量,才能把握犯罪情节的轻与重

有悔罪表现指的悔罪态度。悔罪的前提是认罪,实践中,适用缓刑大都是认罪案件。悔罪态度是实施犯罪后的心理态度,心理态度要通过具体行为来体现。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赔等都是具有悔罪表现的具体形式。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一个人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综合衡量,一般认为,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社会危害性的大的犯罪,司法机关很少适用缓刑。同时,刑法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二、缓刑起算日期从哪一天开始

缓刑的起算日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而“判决确定”的意思就是指判决正式生效。如果某犯罪分子一审审判宣布缓刑之后提出了上诉,则这次庭审的判决并不能生效,直到二审判决给出确定的处罚之后才开始计算,即便二审审判结果与一审一致,也应当以二审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三、什么情况下争取缓刑

根据刑事律师的办案经验而言,以下三种情况有很大可能争取缓刑:

第一、没有犯罪前科或者惯犯、累犯的情形,社会影响的较小、犯罪的性质并不恶劣;

第二、属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轻罪,或者属于三年以上的罪行,但通过争取立功、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具备相应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从而有望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三、积极悔罪认罪,主要体现在主动到案争取自首,到案后认罪坦白,争取立功情节,到案后积极退赃退赔、获取他方谅解、积极缴纳罚金

要注意的是,对于可能宣告缓刑的情况,家属可以提前与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取得联系。一般而言,如果法院与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对接顺畅,则更愿意去宣告缓刑,如果社区矫正机构不愿意接收,那法院在判缓刑就会有所考量。

虽然,我国对缓刑的适用条件,有着较为具体的明文规定。若不满足缓刑条件,自然是无法适用缓刑的。至于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判缓刑,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详细介绍,各位可以参考。在此,真诚地建议各位家属早日请专业的律师介入,以便在各个阶段都能作出更正确的判断与决定,从而争取到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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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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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有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的相关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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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缓刑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缓刑的定义: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1、被判处拘役的。
2、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包括三年)
其他判处三年以上的罪犯是不能适用缓刑的。
一、以上
1、2点同时还要具备以下几点才可以判缓刑:
A、 犯罪情节较轻
B、 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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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做为辩护律师应该紧紧围绕这些进行辩护。
二、对三种人应当宣告缓刑,就是符合
1、2条件下一定要判缓刑:
A: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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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已满75周岁的人。
三、有两种人一定不会判缓刑:
A: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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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考验期:
1、拘役的考验期:原判刑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二个月。
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验期:原判刑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
以上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书下来那天计算,而不是从判决生效才计算。
缓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撤销:
1、在缓刑期间犯新罪或者发现之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2、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禁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辩护律师怎么样为被告做缓刑辩护:
江律师认为,如果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应该在法庭上为被告辩护争取判处缓刑,不用去执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辩护,争取缓刑。
1、从被告的行为入手辩护,比如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属于从犯、未遂犯、初犯、未成年人等。
2、被告积极认罪伏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等。
3、律师指导家属积极退赃,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缴纳罚金等。
4、有受害人的,要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书等。
5、有罚金的,律师指导家属积极缴纳罚金等。
6、指导家属,如果被告人有不适合羁押的疾病的话,去医院要求出示以前住院记录及相关病例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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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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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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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情节轻微的
2)、有悔罪表现的
3)没有再犯罪风险的
4)、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133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交通运输后逃逸的或具备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公路上追逐竞技情节,恶劣的,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综上所述,血液酒精含量阀值达到,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是庆幸的是,并未造成对方重伤,因此不会被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不过醉酒驾驶机动车亦追究刑责,量刑原则为拘役并处罚金。若犯罪嫌疑人要争取缓刑,醉驾的量刑原则为拘役,按照刑法72条的原则,符合判处缓刑的初步条件,必定判处缓刑的情形为18周岁以下的人、怀孕的妇女、75周岁以上的人。可能判处缓刑的情形为,除了上述必定判处缓刑的人之外的,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风险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对于可能判处缓刑的情形,即便符合所有条件亦未必能得到缓刑,但是如果差一个条件不符合则必定得不到缓刑所以只能尽力争取我认为,若犯罪嫌疑人之前没有案底,在庭审的时候向合议庭表达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取得缓刑的概率还是较高的!但是,醉驾的量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即便缓刑成功申请,按照刑法72条的原则,罚金还是得交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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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无期徒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规定,无期徒刑适用对象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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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分则在规定无期徒刑的条文中,情节是决定可否适用该刑种的重要因素。如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罪,只有具备了刑法所列举的5种特别严重的情节才能适用无期徒刑。
3.刑法规定的所有适用无期徒刑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没有判无期徒刑的。因为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重,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予以重罚。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也没有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行为人一时疏忽或过于自信所造成。这种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恶性小一些,人身危险性也轻,根据主观相统一的原则,对其重罚是不合适的。
离婚协议书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协议书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书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
二、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三、《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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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代理人的具备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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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补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者法定代理人都是具有法律相关规定的,其权利和义务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还希望大家严格按法律办事,否则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就不好了毕竟,法律的存在就是为我们公民服务的嘛若您对此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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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未结清记录;
(五)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公积金中心的贷款信息记录为准;贷款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二、所购房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购房行为在一年以内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品房期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贷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20%,二次贷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20%
(二)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首次贷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20%,二次贷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20%
(三)二手房贷款:在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因离异房产过户需支付房款的住房可按“二手房”贷款受理
(四)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期间内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称之为“商转公贷款”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其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必须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五)房产抵押购房贷款:借款人有真实的购房行为,已取得生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购买“二手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所购房屋不具备在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可提供兰州地区的房产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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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女人贩毒要具备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构成贩毒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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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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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缓刑条件如何争取?
只要具备缓刑的条件那么就可以直接由当事人提出来,最终的判决是由法院来进行实施;宣告缓刑了之后就需要当事人在期限内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到特定的区域,这样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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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破产申请应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申请应具备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2、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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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贩毒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女人贩毒要具备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构成贩毒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这是各种毒品犯罪行为侵害的共同客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单位能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构成工伤须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工伤必须有人身伤亡的客观结果。
(2)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必须是与企事业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既是企业的合法职工。这里的合法劳动关系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没有单位归属的无业人员或者是没有雇工的从事个体劳动的农民、小商贩、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不会存在工伤问题,对非法雇佣工人的,其相关赔偿问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比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3)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引发的对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4)工伤必须是在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伤害。现有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所受到的伤害构成工伤,在什么情况下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并且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的伤害属于工伤。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这是由工伤的法定性决定的。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活着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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