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外籍教师造谣判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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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外籍教师造谣判刑吗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确定;如果是以暴力或者是捏造事实诽谤造谣他人的,那么就可以按诽谤罪来处罚,构成犯罪者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
一般外籍教师造谣判刑吗?

一、一般外籍教师造谣判刑吗

发布谣言可能会坐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方面

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方面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方面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1、行为方式不同。

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2、主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3、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

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有具体的案件才能分析出外籍教师造谣判刑吗,如果因造谣未对他人造成任何的伤害,那么就可以按治安条款来进行处罚,但如果造成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受到严重的损害,就可以按诽谤罪来处罚,从而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所以,因造谣造成的结果不同,那么所存在的处罚是完全不一样的。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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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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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关于如何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列举如下: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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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德国人准备来中国做外教想再这里咨询一下外籍教师聘用合同怎么写?最好直接给我一个样本参考下
[律师回复] 你好外籍教师聘用合同 如下
一、

聘请
(
外文姓名
)
(
译名
)
女士
(
先生
)
为英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
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





日起至






止。



三、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按月度结算支付。



四、聘方的义务:

1.

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外国教师的
管理规定。

2.

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

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

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五、受聘方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罗马



2.
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
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3.
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
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



5.
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
双方应信守合同,
未经双方一致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解除和终
止合同。



2.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
可以变更,
解除和终止合同。
在未达成一致意
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
,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1)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
仍不改正的
;


(2)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
30
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


4.
受聘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
(1)
聘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向受聘方提供工作条件的

(2)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七、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
当事人一方要求
签订新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
90
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
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九、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
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若协商、
调解
无效,
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事务仲裁机构或北京劳动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





日在

签订,
一式两份,
每份都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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