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标准具体数额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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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的标准在刑法中有所规定,一般要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千元以上,但是其实全国标准并不统一,需要看各个省市经济水平决定。而有盗窃数额较大、扒窃、入户盗窃等情节,一般没有具体数额要求。
盗窃罪的标准具体数额是多少

一、盗窃罪的标准具体数额是多少?

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

2、或者盗窃公私财物800元,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盗窃公私财物800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等。

二、偷东西一定会判盗窃罪吗?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多少钱可以立案?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全国并不完全一致,根据各地的生活水平经济状态来判定,但是有一些情形是例外。首先来讲,比如说曾经因为盗窃罪被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之内,因为盗窃而受过行政处罚的,还有就是组织控制未成年进行盗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发生的重大事故期间,在这个事件发生地进行盗窃的,还有盗窃孤寡老人、残疾人、或者生病的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的,以及盗窃的是抢险救灾、防汛移民救济款物的,对于这些行为,它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还有就是说,对于两年之内3次以上盗窃或者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的,对于这三类行为是没有金额的标准。

四、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量刑标准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五、盗窃罪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犯盗窃罪,对于盗窃的违法所得以及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退赔、返还。如果盗窃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盗窃罪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以物质损失为限,此处的物质损失包括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盗窃罪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类刑事犯罪,一般除了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是没有数额要求的,其他一般盗窃行为都会有一定的入罪标准。以上就是关于盗窃罪的标准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律师可以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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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怎样认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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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朋友盗窃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想找律师进行辩护,请问盗窃罪数额较大累犯,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罪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文对盗窃罪规定了 “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对 “严重情节 ”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其中第六条规定, “累犯 ”并达到 “数额较大 ”或者 “数额巨大 ”起点,可以分别认定为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 ”和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加重处罚。按《刑法》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在第一量刑档次内量刑,如是累犯,按《解释》的规定则属于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 ”的,应在第二档次内量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依次类推。可见,只要是盗窃罪的累犯,就可适用加重处罚原则。
据此规定,如果适用该解释,盗窃数额刚达到 “数额较大 ”起点的,一般罪犯可单处罚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但累犯则最低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数额刚达到 “数额巨大 ”起点的,一般罪犯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甚至缓刑,但累犯最低也要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对该《解释》的随意适用就难免出现同罪不同罚,甚至量刑悬殊的尴尬。
笔者认为,累犯不应作为盗窃罪加重处罚的条件。

一,该《解释》第六条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之
一,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我国 1979年《刑法》对累犯未规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只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 ”,从而确立了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 1997年《刑法》也未对累犯作加重处罚的规定,而是重申了对累犯 “从重处罚 ”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从法条可以看出,累犯属于一种 “从重 ”处罚的情节,而不是 “加重 ”处罚的情节,即只能在同一量刑幅度内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罚,而不能适用更重的刑种和刑度,而不能突破该法定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适用从重处罚是必须从重。而加重处罚是指在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以上的另一法定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与从重处罚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该《解释》中的规定明显超越了《刑法》中对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二,《解释》对累犯加重处罚,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该《解释》,犯盗窃罪时,如果被告人系累犯要加重处罚,这也是对盗窃罪的一个特殊规定,仅盗窃一罪累犯可加重处罚 ,而比盗窃罪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比如抢劫、杀人、绑架等其他恶性犯罪及毒品等犯罪,累犯则只是从重处罚,明显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事实上,我国《刑法》的法条中所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较大,依法从重处罚,完全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没有必要对盗窃罪这一类犯罪再超越法定刑加重处罚。

三,该《解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随意性大,容易造成量刑失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无论是否合理,首先作为司法机关应当遵守;而司法解释本身不合理的部分,则属于规范制定是否科学的问题,可以从学术上争论、发表意见,但在没有废止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被适用。
[案例一]被告人何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 2001年 12月 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004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5年 12月 8日刑满释放。 2009年 10月底至 11月初,何某驾驶车辆先后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 1203元。当地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由于其能够认罪悔过,可酌情从轻处罚,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元。
[案例二]被告人豆某, 2 007年 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8年 4月刑满释放。 2010年 2月 11日 0时许找厨师长讨要工资时,乘宿舍内他人睡觉之机,窃取他人财物价值 1172元。当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该解释以被告人豆某犯盗窃罪加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
在两家法院同一时期所判处的这两个案例中,被告人何某和豆某的盗窃金额基本一致,均为 1000余元,但法院对二人的量刑却相当悬殊。不论从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被告人何某均比豆某恶劣,但最终的处刑却因是否适用该《解释》而截然相反。
[ 案例三 ]被告人银某 ,系累犯。 2008年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作案 11起,既遂 4起,盗窃物品价值 1342 4元。当地法院以被告人银某犯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万元。
[ 案例四 ]被告人唐某, 2000年 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年 6个月, 2006年 9月刑满释放。 2009年 10月至 12月伙同他人盗窃作案 3次 ,被盗物品价值 14000元。当地法院适用该解释以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加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元。
同样,在以上两个案例中,被告人银某、唐某盗窃金额基本一致,均为 1万余元,作案情节上,被告人银某盗窃作案达 11次之多,且系入室盗窃,被告人唐某则作案 3次,但法院对二人的量刑明显失衡,唐某被判处的刑期相反比银某多 4年半。
对以上列举的此类判决,检察机关抗诉也找不到有力的抗诉理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之
一,如果是累犯,可以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 ’或者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不必当然适用。这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命令性规范,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势必造成不同办案单位、不同办案人因对该《解释》的不同理解来决定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是否适用,而是否适用都符合该《解释》的规定,但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会出现量刑失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解释》关于盗窃累犯加重处罚的规定与《刑法》总则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相矛盾,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随意性,建议废止《解释》中对盗窃 “累犯 ”加重处罚的规定,还 “累犯 ”以从重处罚的本来面目,以体现刑法中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我叔叔的孩子年少不懂事,早早就不上学了,家里人也管不了他,现在盗窃被抓,请问2018盗窃数额认定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首先,来看看刑法的法定判刑标准:
  《刑法》第264条:
  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
  
1、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盗窃罪情节的特别规定
  
1、以下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几种特殊的盗窃情形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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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金额标准具体是什么
盗窃罪的金额标准分为了三种,包括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在1千元到3千元以上,数额巨大则是3万元到10万元以上,而要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话则金额要求在30万元到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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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具体是什么
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具体是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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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朋友作为受害者对审理结果不满意,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入户盗窃数额较大量刑依据,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多次入户盗窃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依法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好,我朋友最近因为犯法,被拘留了,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很是担心他,请问盗窃罪盗窃金额量刑,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
盗窃罪的量刑是主要根据犯罪的数额进行量刑标准的,根据数额的量,那么可以判刑的最低处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会是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具体的分析如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二、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五、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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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 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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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朋友盗窃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想找律师进行辩护,请问广西关盗窃数额较大量刑标准,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广西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数额较大的:自治区辖市、地级市市区内和柳铁为1000元,县及县级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为800元,一般农村为500元;
2、数额巨大的:自治区辖市、地级市市区内和柳铁为10000元,县及县级市所在地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为8000元,一般农村为5000元;
3、数额特别巨大的:县(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为4万元,一般农村为3万元;
起点的标准均依犯罪行为地确定。
(一)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二)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三)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四)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五)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七)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 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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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数额等于犯罪所得数额吗?
盗窃犯罪数额不等于犯罪所得数额。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数额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一定财产的价值,因而具有可计量性。盗窃犯罪数额是犯罪嫌疑人从事盗窃活动所盗取的财物价值。法律规定,盗窃价值在一千元以上就构成立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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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
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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