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怎么可以不坐牢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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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自首和立功的表现就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的手段强制猥亵妇女或者儿童,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遇到强制猥亵罪怎么可以不坐牢的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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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猥亵罪怎么可以不坐牢

犯强制猥亵罪之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能够从轻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立功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二、猥亵罪的司法如何认定

1、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目的上:行为人有无奸淫的目的。

行为上:有无直接性行为。

2、本罪与猥亵儿童罪的界限

对象:本罪犯罪侵犯的对象为他人或者14周岁以上的女性。

3、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本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本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三、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是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四、强制猥亵如何定罪处罚

强制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强制威胁与强奸罪的界限是什么

与强奸罪的界限广义上的猥亵行为包括强奸行为,由于《刑法》对强奸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强制猥亵罪中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指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具体而言,两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对象不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强奸罪既遂是行为人完成性交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

此外,强制猥亵罪的强制程度较强奸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达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现实中趁人不备,突然袭击的强摸女性胸部的行为也属于强制的方式。

(4)主观方面不同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奸淫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通过上文的内容,对强制猥亵罪怎么可以不坐牢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强制猥亵妇女和儿童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或者自首的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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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怎样处罚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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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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