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可以强制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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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征收不可以强制执行,若实施征地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的政府,且政府的工作人员,可以拿出相关的文件,那么一般强行征地行为就是合法的。如果依旧不知道土地征收可以强制执行吗,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土地征收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土地征收可以强制执行吗?

1、土地征收不可以强制执行

国家征地具有强制性,在严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征地。征收土地本来就是带有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并不是无任何约束的强制,而是法律下的强制,必须依法履行规定的法律程序,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农民就必须交出土地。

2、合法征地的补偿,当然是很少的,也土地出让的价格相比,差距很大,这一点也体现出了征地的强制性。

合法征地的补偿标准,由当地市县政府制定,当然,省政府一般应制定一个控制线。合法征地的,当地市县政府和国土局应当依法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明示补偿安置标准,农民也正是通过这两个公告才得知土地被征用以及补偿安置标准的。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基本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

二、农村土地纠纷发生后,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吗?

1、农村土地纠纷发生后,可以提出诉讼请求。

发生土地纠纷后,可以提出的诉讼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案件,另一类是民事案件。

(1)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

①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

②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属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纠纷:

一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二是土地所有权纠纷;三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四是土地出售、交换、出租抵押合同纠纷。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应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发生土地纠纷以后,应及时搜寻、保存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和各类合同书等。另外,还应提供历史上对发生争议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涉及侵权的,还应提交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据。如果发生的纠纷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则还应提交该部门的处理意见。

三、农村房屋拆迁之前需要告知农民吗?

1、农村房屋拆迁之前需要告知农民。

在征地之前有一个告知的、确认的和听证的程序。告知就是告诉这块地我将来用于征了干什么,在什么位置,有多大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还有社保的情况,都应该让被征地的人知道的。通知就明确地强调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组和农户,不能落下一户。

2、如果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

对于农民起诉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给予解决。不同意的是肯定不能实施征地,如果这个必须要征,那么必须要和农民协商一致,不能强行征地。

通常情形下,政府并不会采取强制方式征地,如果想要强制征地,首先需要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对于申请已经被法院受理的情形,可以强制征地。对土地征收可以强制执行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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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拟定的《武汉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20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指导意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9月12日
武汉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获得用地批准,履行征地程序。

(二)审慎适用的原则。征地具体组织部门应当主动与拟被执行人沟通,解决其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说明解释工作,多方化解矛盾纠纷。慎重把握适用对象和条件,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平稳和谐、安全有效推进。
第四条(制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 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审定后,由土地部门送达房屋权利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应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权利人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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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房屋坐落、面积、价格及结算补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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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协调) 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答复期限届满,房屋权利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按照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房屋权利人拒绝接受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就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证据资料,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第六条(提供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相关资料) 房屋权利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不签订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土地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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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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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征收后如何进行强制征用
[律师回复] 一、征地的相关规定 征收应该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征地补偿款的救济措施(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款是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分配的,征地的时候村民拿不到征地补偿费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二)如果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一直不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被征地人除了到政府部门进行控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征地协议履行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义务。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3、拒不支付征地补偿款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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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是不是可以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是否可以在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是可以在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但是也要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人民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批准。 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受理;行政复议由受理。一般由原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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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征收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强制征地的相关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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