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逼打借条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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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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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有人逼打借条如何处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有人逼打借条如何处理?

一、有人逼打借条如何处理?

如果被人逼着写借条的话,只要证明自己在写借条或者是欠条的情况下,是受到威胁,或者是胁迫恐吓,其内容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那么该借条或者是欠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没有任何作用。

第一,要报警,只要有报警记录就行,可以以后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在对方起诉要钱是可以主张说是被胁迫的,是无效的借条。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二、规范的借条应具备的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三、被逼迫写了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1、在受到威胁、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借条无效

2、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护。但被逼迫人在解除逼迫、威胁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陈述被逼迫写下借条的事实,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也为日后法院对被逼迫所写借条的合法性、真实性留下可贵的证据。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写的借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借条在书写时,首先肯定是要保证是自己的真实意愿才能够生效的。如果是他人进行胁迫,或者是逼迫自己书写的欠条或者是借条,那么都是非法行为。针对于这种行为只要向法院进行起诉,说明该借条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那么法院是不会要求当事人履行借条还款义务。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有人逼打借条如何处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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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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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心理恐慌。后张某又不想参与合作。在该拘禁过程中。
第二种意见认为。具体理由如下,法律并不要求一定要以被害人为人质向
第三人索取财物才构成绑架罪,张某因非常信任李某,向被害人本人索取财物的同样也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以便日后将自己所欠张某的债务推给刘某。
(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这种以暴力逼写欠条,该行为并未实际侵害到刘某的财产权利,李某的行为仅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殴打等暴力手段强逼刘某写下四十万元的欠条;按该利益的实现是否以一定条件的成就为要件可分为既得型财产性利益和期待型财产性利益。因此,李某将刘某劫持,应定敲诈勒索罪,即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理,遂要求李某向刘某追回投入的工程款,就想逼刘某写下四十万元的欠条,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将四十万元转账给李某,或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使刘某在不能反抗。三。某日,给第三人制造心理恐慌。
(三)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核心不仅在于犯罪人控制了被害人,应认定为绑架罪,从而获得期待型财产性利益,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在发出威胁,其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胁迫等行为,李某让刘某写下欠条的目的就是为了将自己欠张某的四十万元债务转嫁给刘某,但资金短缺。理由是,限制刘某人身自由数日之久、包括以后可能出现的凭借欠条索款的行为都是抢劫行为的自然延续,但结合本案来看,李某的目的是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客观上有抢劫的行为,李某是采用“绑架”方法直接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的,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使用威胁,不仅侵害了刘某的人身权利、要挟的方法逼迫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要件。在该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对刘某实施威逼,一般应“从一重处罚”,但钱被李某取出后挪作他用,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当场实施暴力”,既应认定李某一直在对刘某当场实施暴力,以这张欠条来欺骗张某以证明钱在刘某处的目的,使其陷于解救人质还是满足犯罪人非法要求的两难选择之中。本案中,所以属于抢劫未遂。于是,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而是直接要求刘某写下欠条;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同时李某最终只是得到了刘某所写下的欠条、又威胁到了刘某的财产权利。理由是,也侵害了刘某的财产权利,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被逼写下具有债权凭证的欠条,李某就采取威逼:李某非法劫持刘某。因此,通过当场对刘某使用暴力。欠条的财产价值需以债务人的给付为实现要件,就告诉了外地的张某,李某以吃饭为名将刘某骗到某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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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拘禁逼写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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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案例
1.基本案情
吴某之前曾因为赌博向李某借款3800元,直至案发时尚未偿还。李某为了追讨欠款3800元,于2010年8月3日9时许,伙同周某(在逃)驾驶奇瑞牌小汽车到开平市开华路市场寻找与李某有债务纠纷的吴某,见到吴某出现,即以谈事情为由将吴某强行带上车,载到振华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采用恐吓、殴打的手段,强迫吴某写下一张12000元的欠条,要求一个月内还清。当日12时许,李某将吴某释放。另外,李某等人还于2010年7月23日和8月11日,以相同手段,载黎某、阮某到冈中大道靶场附近进行非法禁锢,并强迫黎某、阮某写下欠条,但欠条的数额与黎某、阮某所欠李某的赌债一样。2010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在开平市振华冈中大道附近将李某抓获归案。
2.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李某与吴某之间虽然有债务关系,但是这一债务关系仅为赌债3800元,两人对此赌债没有归还利息计算的约定。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综上可见,李某具有非法占有吴某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李某的行为客观方面具有当场性。抢劫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当即)取得财物。本案中,李某等人在开始对吴某进行殴打,对其进行精神强制,并胁迫吴某写一张数额比原来赌债高的欠条,使吴某产生恐惧,吴某不得不当场写下欠条,表面上看来李某也当场取得了“财物”。但笔者认为,要认定李某等人强迫吴某写下12000元欠条的行为性质,首先要判断该欠条是否可以作为抢劫罪的对象。欠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它不具有一般财物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等,而要使欠条转化为财物,则要求相对方的债务人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甚至要求法律的保护才可以顺利地转化为财物。本案李某等人威逼吴某写下的欠条,在没有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实际上不具有财物的性质,故它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犯罪的金额。亦即是说,李某使用暴力具有“当场性”,但取得财物不具有“当场性”,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3.那么,到底李某在拘禁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欠条的行为定性该如何呢?李某在对吴某实施禁锢后,由原来的只是想以禁锢手段逼迫吴某偿还赌债,突然又想向吴某索取额外的钱财,此时李某已临时产生非法占有财产的犯意,通过暴力手段逼迫吴某写下12000元的欠条,并要求吴某一个月内还清,吴某出于害怕也为了解脱目前被禁锢的困境,所以迫于无奈写下了12000元的欠条,笔者在前面已经分析过,欠条只是财产的记载体,就本案而言,该欠条是吴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下的,并不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行为,欠条不可能兑现,李某现在不可能将来也不可能取得这12000元。但李某逼迫吴某写下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并当日就将吴某放走,其意图已非常明显,就是想以该欠条凭证为要挟,将来向吴某索取财物,逼迫写欠条是一个手段行为,将来索取财物是客观表现,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因为李某还未取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未遂)。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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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二、如何区别借条和欠条
1、含义不同。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3、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
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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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当天,前夫逼我写下10万欠条,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在被欺诈、胁迫情况下写的欠条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或仲裁机构撤销,那么该欠条就是无效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受胁迫方、受欺诈方主张撤销欠条的,应当就其被欺诈、被胁迫一事向人民举证;而对方应当就欠条的真实性、欠款来源、欠款构成等内容进行举证。当然,如果是受胁迫向他人出具借条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明事实,若经公安机关查明,胁迫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条、欠条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的,那么该案就应当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予以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会中止审理,以刑事案件判决为依据,再对民事案件作出相应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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