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但对于特殊事项将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特别注意】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之所以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因为在具体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有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以后,才可以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2、原告的举证责任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可知,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比如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比如向申请行政机关发放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而行政机关没有发放的,又或者是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而行政机关没有作为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比如,要证明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权利的事实、原告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等;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行政诉讼中怎么收集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怎么规定的
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第三人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举证期限,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原告和第三人赶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补充提交证据法院也可接受,当然法院指定交换证据日的遵照其指定日期。
举证小贴士:
1、提供书证原件的复制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且加盖原件保管部门的印章;
2、提供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当事人对于所提交的证据应当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简要说明,以便提高诉讼效率,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了解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方为谁”之后,当事人就应该积极收集相应的证据,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行政诉讼从性质上讲就与其他两类诉讼不同,因此,在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如果你不清楚该如何收集证据的话,可以咨询一下律图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