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对方有家暴行为的,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上未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具体规定,通常根据多方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因素如下: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双方婚姻关系继续保持的,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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