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案件不一定能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职务侵占罪在下列情况下无罪: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该职工不属于企业人员,不符合主体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个体工商户股东、收银人员等工作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合作关系、承包关系、挂靠关系人员不是被害单位人员,主体不适格,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4)行为人讨薪未果,与被害单位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占有本单位财物以此寻求解决纠纷,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5)行为人获取的资金和领取的费用、借款主要用于公司正常业务,并没有非法占为已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6)行为人在任职期间,未入账的支出大于收入,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7)现有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所证内容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8)指控侵占的数额不清,审计讲采用的证据不全等。
二、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是什么?
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这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贿赂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
3、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法定刑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以“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商业贿赂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与我国“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三、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包括主体要件不同、危害行为不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方法不同等。具体的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
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前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后罪主体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2、危害行为不同。
前者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中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后罪危害行为则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3、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抑或行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职务;后罪行为人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员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只能构成侵占罪。
法院一审结束后,若是案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当然是可以依法上诉的,但是对于上诉的案件,法院不一定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不一定会改判。对职务侵占罪能改判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