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的内容与格式如下:
1、首部
(1)标题。“遗嘱”或者“××××遗嘱”。
(2)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如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
2、正文
(1)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2)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3)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4)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5)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3、尾部
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写明遗嘱的日期。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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