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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仲裁不服一般不能起诉,只有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之后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如果当事人要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则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
5、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的时候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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