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违规建房不能补办手续。但以下五种情况可通过补齐相关手续,以解决违章建筑问题:
1、农村住房未侵占公共部位,且在不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下,可申请暂缓拆除,通过补齐手续使其合法;
2、若拆除违章建筑导致无房可住,可申请暂缓拆除,通过补齐相关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
3、拥有多处房屋,在满足分户的情况下,可暂缓拆除多余的宅基地,而且分户后,可重新申请宅基地;
4、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暂缓不拆除,目的是为了满足农业生产和发展的需求;
5、依据城镇低效用地开发政策,允许部分工业用地通过补齐手续,并且交纳一定罚金的方式,暂缓对其拆除。
在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3、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6、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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