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离婚协议书不能办理房屋过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处分,属于民事合同性质,适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办理房屋过户的材料包括:
2.户口本及复印件;
3.关于房屋分割的离婚协议;
4.离婚证及复印件;
5.不动产证。
一方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另一方不配合的,当事人可以将该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以证明协议的真实性,房管部门由此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或者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经判决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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