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构成了贪污会死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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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旦构成了贪污会判处死刑的,因为我们国家刑法当中关于贪污罪的量刑幅度当中以及明确的规定的,如果贪污的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的程度,对于社会产生了特别严重的影响,肯定是需要采取死刑的处罚措施。一旦构成了贪污会死刑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一旦构成了贪污会死刑吗?

一、一旦构成了贪污死刑吗?

一旦构成了贪污会判处死刑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首先,能犯贪污罪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是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例如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国有企业的会计、出纳等。

如果只是在普通性质的公司、企业上班的,职工的工作性质并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即使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占有了公共财产,也不能认定为贪污罪,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或者是挪用公款罪

其次,构成贪污罪须是主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意味着被非法占有的财产原先就是处于行为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就不同于诈骗、盗窃等财产犯罪,是贪污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当然,若是受到胁迫或者欺骗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导致公共财产受损的,也不构成贪污罪。只能是主观故意,过失也不构成此罪。

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只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比如,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产扣留,转让,私自用掉等等。除了侵吞这种方式外,窃取、骗取、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间接贪污等等,也可能涉嫌贪污罪。

二、贪污受贿死刑缓刑可以减刑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贪污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被判处死缓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2、贪污罪所贪污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

一旦构成了贪污会死刑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解答了。贪污罪一旦构成,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首先是需要判断一下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然后来进行处罚的。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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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构成贪污罪会怎么处罚?
一旦构成贪污罪会按照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进行处罚。因为根据《刑法》第383条当中明确的规定贪污的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并按照上述的标准来处罚,如果贪污的数额巨大的,将按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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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多少钱可以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刑罚依据贪污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数额较小或有轻微情节者,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可能加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且没收全部财产。判决时需综合考量贪污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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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发现市里一间学校的校长私底下収受家长财物,答应帮某些家长特地照顾他们的孩子,请问贪污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2.贪污罪所贪污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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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刑罚依据贪污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数额较小或有轻微情节者,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可能加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且没收全部财产。判决时需综合考量贪污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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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近看电视有很多人贪污的,但是,我对于贪污多少钱构成贪污罪,我还不是很了解的,请您帮我解答下的。谢谢
[律师回复]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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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能构成贪污罪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过失可以构成罪吗
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行为人是过失实施行为,就不能认定其构成罪。
涉嫌罪如何判刑
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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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贪污不判死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但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如果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并不符合罪罚相适应的原则。有些人贩子的行为尽管构成了犯罪,理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情节较轻。而有些人贩子可能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则会被处以较重刑罚或甚至剥夺其生命,处罚方式需要进行一定的区分,这样更符合罪罚相适应。从社会层面来讲,如果一律死刑,并不一定起到威慑、杜绝犯罪的目的,如贩毒、故意等,总有人会因利益的趋使,铤而走险。人贩子如果面临着被抓就会被判处死刑的境地时,可能在逃跑中将所贩卖的妇女、儿童杀害,因为反正都是死路一条,不如把人杀掉,可能还会避免因暴露面目被指认的情况。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刑法所追求的结果,反而致被贩卖的人于不利的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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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贪污罪构成要件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构成要件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罪。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的,以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所谓公务,是指依照法律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它包括三个要素:一是管理性,即公务是对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管理活动;二是职能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代表国家各种职能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职能部门进行的管理活动;三是依法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依法进行的。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包括依照行政命令,还包括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委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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