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以值班名义规避加班工资可以吗?
不可以,加班不等同于值班,企业安排员工值班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支付值班费或者值班补贴。企业以“值班”的名义安排员工“加班”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根据工作的内容来确定是“加班”而非“值班”,从而向企业主张加班费。
1、法律适用不同
企业安排员工加班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对加班的程序、报酬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值班法律无明确规定,一般都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值班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
2、报酬待遇不同
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关于值班的待遇,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一般只有值班补贴或者值班费,没有几倍工资之说,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3、工作内容不同
加班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工作的内容仍是员工日常的本职工作。但是值班一般都是因为企业单位因为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或者处理突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企业单位安排员工在夜间、休息日等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果看门、接电话等。值班的内容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联性。而且加班一般都是因为工作量大或者工作任务紧急才安排加班,值班的时候员工有较多的时间用于休息和自我支配时间。
二、企业加班工资怎么算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在我国的加班工资的支付的规定中,不同的时间段加班,是有着不同的法定的计算标准的,其中如果是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是会得到更高的加班工资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此时是可以起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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