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由哪个部门发放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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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了拆迁补偿款由哪个部门发放,拆迁补偿工作都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的,发放拆迁补偿款之前,主管部门会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款由哪个部门发放

一、拆迁补偿款由哪个部门发放?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发放。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拆迁补偿款有哪些?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房屋征收中最常见的补偿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的形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给予补偿的方式。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补偿款可以等于或高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产权调换

所谓产权调换,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根据征收人的选择,市、县级人民政府用自己购买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权补偿给被征收人,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补偿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的补偿方式,被征收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均由相应的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规则评估确定。

(3)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

在征收补偿中,对被征收房屋一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即是货币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四、拆迁补偿流程有哪些?

1、进行摸底调查。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履行公示程序。

2、选定评估机构。

3、报请政府批准。

4、组织专家论证。

5、征求公众意见。

6、公布补偿方案。

7、进行风险评估。

8、作出决定征收。

9、公布征收决定。

10、公布评估结果。

11、签订补偿协议。

12、支付拆迁补偿款。

五、拆迁补偿协议应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等信息;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其他条款以及双方有另需补充的事项。

综上,拆迁补偿款由哪个部门发放的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未发放拆迁补偿款之前不得拆迁房屋,被拆迁人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以后需依法履行房屋腾退义务。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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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迁人的认定由哪个部门认定?
被拆迁人需要由拆迁主体来认定,拆迁的主体有很多,既包括开发商,也包括政府部门。如:商业开发项目拆迁主体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储备的拆迁主体一般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环境整治项目,一般为市政管委;市政道路的项目一般为区建委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联公司等;地铁线路站点拆迁项目主体一般为轨道公司以及下设的地铁线路投资公司……
所以只要是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取得立项、规划、用地、拆迁许可的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都是拆迁人,都是拆迁主体,由这些部门来具体认定被拆迁人。
二、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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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解除租赁合同的 房子拆迁过程中,你和房东达成一致,解除了租赁合同,或者说房东已经给你进行其它安置的,在房屋拆迁后拆迁方给被拆迁人补偿后,将不需要再给你进行任何补偿, 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在这期间房东已经对你进行了新的住处安置,这也就不算有损失了,房东也就没有其它理由再进行货币或其它方式的补偿。 2、没有解除租赁合同的 在拆迁方提供新的房屋置换情况下,房东需要重新跟你签订租赁合同,也就是跟你签订新提供的住所的租赁合同,其中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 搬迁费、停产或停业等相关损失费。 3、如果承租人对房东的补偿并不是很满意,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要是确定申请复议的你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首先要看一下申请复议是否有足够的条件 (1) 要知道明确的拆迁人信息; (2) 有详细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3) 你必须是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4) 在依法申请复议的范围内; (5) 提出的复议申请应该在受理机关的管辖内; (6) 应符合相关法律的其它条件; b、还需要看一下申请是否在期限内 一般情况申请行政复议的,应该在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以内提出是最好的,除特殊情况规定的。 c、可以选择多种申请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你申请复议的选择有多种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选择书面形式进行申请的主要是填写有关部分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即可,对于口头申请的,复议相关部门会对你当时所描述的进行记录,这样也不会口说无凭,没有证据,所以可以不必担心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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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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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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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合同法55条的规定,撤销权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声明放弃撤销权或以实际行动放弃撤销权,一律认定为撤销权消灭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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