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20大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家具;
2、非金属容器及附件;
3、不属别类的工业、建筑配件;
4、镜子、画框及部件;
5、不属别类的竹、藤、棕、草制品;
6、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牙、介及不属别类的工艺品;
7、非金属牌照;
8、食品用塑料装饰品;
9、禽、畜等动物用制品;
10、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
11、非金属棺材及附件;
12、非金属家具附件;
13、垫,枕;
14、非金属紧固件及门窗附件。
不包括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特种镜子、实验室用特种家具、医用特种家具、床单和枕套以及鸭绒被等。
一、商标注册流程如下:
2、国家商标局受理申请后会向申请人下发《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如果商标申请审核失败,国家商标局会向商标注册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并告知详细的驳回理由;
3、如果审核成功,该注册商标会在中国商标网上正式公告,3个月公共期满后无任何异议,国家商标局下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如下: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2、必须具有显著性;
3、不能使用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标志;
4、如果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不能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商标不得与已经被撤销的,或者注销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总的来说,商标注册类别中第20类的内容是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和不属别类的塑料制品;家具,镜子,相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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