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已经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办理材料
流动人口申领《浙江居住证》应满足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以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相片,并对照居住证申领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须提供:
在市区连续缴纳满1年以上(不含1月以上中断缴费或补缴)的社保凭证;
根据不同就业类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满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
(2)满1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及相应年度报告和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证明;
(2)满1年以上的《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
(3)满1年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或证件;
(4)满1年以上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或《杭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及《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二、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须提供: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自购房权证;未取得上述权证的,须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无自购房而租赁他人合法房屋的,须提供:
(1)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4)属国有土地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杭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5)属集体土地的,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
三、符合连续就读条件的,须提供:
《普通中小学基本信息表》或《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连续就读证明》或《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连续就读证明》;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针对下列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属学龄前儿童的:
父母双方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父母双方在市区连续缴纳满1年以上(不含1月以上中断缴费或补缴)的社保凭证;
居住在出租房的,还须提供家庭在市区无自购房的承诺或证明;
(2)及之前已在杭州市区小学、初中就读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父母亲双方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父母亲至少一方市区连续缴纳满1年以上(不含1月以上中断缴费或补缴)的社保凭证。
相关法律规定《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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